第二个受害者,就是那个只剩尸骨的女孩,法庭给凶手定罪的依据是什么呢?
一是他对警察说过的话
二是他准确的指出了埋尸地点
三是他否认认识受害者
第一条已经由于程序错误导致不被采信,第三条其实可有可无,因为很久远的事情,认识不认识已经不重要了.
第二条最致命,凶手说他是听乘客说的,很勉强,但也说得过去
但是第一位法官选择放弃这个罪名指控,第二位法官又采信了
第二次审判,主要就是让陪审团觉得凶手是一个满口谎言的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新证据出现
这就很有意思了,在欧美法系里面,法官的个人意见真的有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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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案子一開始是因為法官之前就判定了Fulcher不是合法證人,所以整個案子沒有決定證據,應該是根本就沒起訴。
幾年後又開庭起訴是因為後來這個法官判定Fulcher可以作為合法證人。如果庭審判定他的證詞有效,那麼就足以判定有罪了。其它證人是間接證人,拼起來整個犯罪鏈條的。說白了就是法官決定給Fulcher一個作證的機會,但如果辯護律師能在法庭上抓住審訊流程不合法這一點讓法官認定Fulcher的證詞無效,那麼Fulcher還是還是白忙活。
但那個殺人犯死了心就想說自己沒殺Becky、殺死Sian是意外,所以他在法庭上沒有抓著審訊流程不合法這一點來辯護,而是試圖說明自己對Fulcher的供述是說謊。但是兇手這些話根本沒法證明,他說是毒販殺了Becky,告訴了他尸體的位置,那他要拿出證據證明自己這些說法。沒有證據,這些說法在法庭上是不足信的。
因此Fulcher的證詞被認定有效。所以證據其實是很有力的,兇手在被逮捕的時候認罪了,而且提供了足夠準確的掩埋尸體的地點。(雖然略有偏差,但在合理範圍內)
第一次是预审阶段判定认罪无效,所以没有进入正审程序,第二次预审判定认罪有效进入正审(利用罪犯自己当自己律师本身陈述和认罪内容产生直接矛盾说服法官),我也觉得凶手前面几次的狡辩还挺有力的,新的几个证据并不足以让陪审团作出有罪判决,没想到最后还真作出来了,只能说这小子太自大狂妄,竟然不需要职业律师,如果换个律师而不是自己替自己辩解,没准儿还真能逃过审判。
第二個案子一開始是因為法官之前就判定了Fulcher不是合法證人,所以整個案子沒有決定證據,應該是根本就沒起訴。
幾年後又開庭起訴是因為後來這個法官判定Fulcher可以作為合法證人。如果庭審判定他的證詞有效,那麼就足以判定有罪了。其它證人是間接證人,拼起來整個犯罪鏈條的。說白了就是法官決定給Fulcher一個作證的機會,但如果辯護律師能在法庭上抓住審訊流程不合法這一點讓法官認定Fulcher的證詞無效,那麼Fulcher還是還是白忙活。
但那個殺人犯死了心就想說自己沒殺Becky、殺死Sian是意外,所以他在法庭上沒有抓著審訊流程不合法這一點來辯護,而是試圖說明自己對Fulcher的供述是說謊。但是兇手這些話根本沒法證明,他說是毒販殺了Becky,告訴了他尸體的位置,那他要拿出證據證明自己這些說法。沒有證據,這些說法在法庭上是不足信的。
因此Fulcher的證詞被認定有效。所以證據其實是很有力的,兇手在被逮捕的時候認罪了,而且提供了足夠準確的掩埋尸體的地點。(雖然略有偏差,但在合理範圍內)
定罪的是陪审团,关键看陪审团信谁。这个凶手给自己辩护不请律师是极其不明智的。作为一个曾经有撒谎经历并被定罪谋杀的人,显然是无法取信陪审团的。中间有一段检察官质问他其实就是在提醒陪审团他不可信。鉴于他供认的那段可以被采纳为证词,又在他供出的地点确实找到了尸体,加上他之前已经被定罪过另一起类似的谋杀案件,以及有证人证明他认识死者但他却狡辩从未见过,种种加在一起,陪审团完全有理由判他有罪。
总结就是凶手的狡辩看起来合理,但是全都没有证据支撑
看过一些其他类型的犯罪剧,一般国家法律不是都这样吗?光有犯罪者的证词供述,是不能最终定案的,必须有切实的证据,比如行凶的工具,血迹、毛发等等,实打实的证据有了,才是提交到法院起诉,再定罪的。如果单纯是嫌疑犯的证词,因为本人随时可能就翻工了,怎么可能定罪呢?
因为剧拍的镜头很晃,本人也是1.5倍速迅速看完的,
比较好奇一个事,就是第二个案子,时隔数年,到底除了证词以外,有没有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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