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外面犯罪嫌疑人承认杀第二个人不奏效呢 回警局一句无可奉告就拿他没有办法了? 如果说没有录口供的话,在室外说的话不能当做口供吗
有人来解答一下欧美司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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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们解答一下美兰达权利,这个各国有不同的名字。但是在美国称为美兰达权利。这个是有美国最高法院判定的,美国和西方律法类似,是看案例的。以前怎么判现在仿照着判,最高法院怎么判就按照最高法院的判。当然最高法院法官是有极高的法律经验和完善的体制来判断,所以是最高权威。
所谓美兰达权利是公民权利(civil rights)的一部分,主要指被捕后的权利。主要包含两条,被逮捕后(区别于协助问询,两个都是指的是法律步骤的术语名词)第一,你可以行使沉默的权利:第二,你有权利请律师为你辩护。当然最重要的是这两个权利是你要在被逮捕后警察告知你并且要你理解这两个权利。
好了,现在讨论这个美兰达权利的必要性。西方重视民权,美兰达是民权的重要体现,这是其一。其二,这是告知的前提,西方崇尚斗争精神,每次事件都是争斗。美兰达权利的宣判是告知斗争开始了,你是警方的嫌疑人,警方将不懈斗争来获得你犯罪的证据。算是赛事前的一声哨响。其三,是程序正义的一部分,美兰达权利的宣读与让被逮捕人理解在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是程序的一部分。就好像是某个必须要遵从的程序,不遵从的话就是严重违法职业道德和法律。一旦源头是违法的,那么整个事件都将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那么法庭和律法自然不支持。那么就没有起诉一说,对你提出的审判就会因为违法而取消。
公民权利是对的,这个有效防止了无休止的警民争斗。并且因为检查机关权利巨大,为防止权利机关腐化,滥用权利,赋予被起诉人一定权利从而保持权利机关和被起诉人权利的尽量平等。
举几个例子,知道你可以请律师,是最大限度避免你不懂法律条文而权利机关懂法律条文的不公平,程序正义,不仅仅只包括宣读美兰达权利,比如说必须提供食物,必须提供睡眠时间,不能长时间高强度审讯犯人,这些保证着司法权利不被滥用。而滥用取得的证词将是不合法的不被法律所认可。这些都是正义的东西。
那么我们明白了民权的正义的东西那么这部英剧的权利怎么会组织了正义的警察破案呢?
首先介绍案件若是在美国会怎么样,警长在逮捕后宣读美兰达权利,完全没有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了解警察希望你说话讲出动机证据,但是你有沉默权利那么是不是抵触呢?完全不是,警察可以说话也可以问你问题,但你回不回答是你自己的事。你可以说也可以不说。那么第二权利请律师,你律师没到就坦白了是不是就坦白无效?当然不是,你请律师,让律师来自然而然要时间啊。只要不是故意阻挡你请律师就行了。不一定非要等你请完律师我再问你问题啊。如果你律师到之前你坦白了就是坦白了。不是违反米兰达规定的啊。
所以美国的话这样的案件基本就是百分百胜诉的。但是英国就莫名其妙连诉讼提起的可能都没有。
说明英国的法律已经严重到影响普通意义上的警察执法了。公民权利的过高地位造成了民权大于司法权利。就连正常犯罪分子坦白案情这种行为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提倡,这种不支持显得法律看上去是支持犯罪分子不坦白案情。这种法律自然是可笑的。也看出了英国这个老牌欧洲国家的法律的落后,明显是落后可笑的法律甚至赔上了受害人家属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以及一位优秀警官的职业前途。
虽然,国人看不惯美国人。但不得不说美国有着很好的人权制度。对司法机构的最好限制是给予人民更大的公民权利。但这个权利不该阻挠司法机关调查犯罪,显然这是英国的人权表现,而是阻止因为权利的过大造成的权利滥用。这点美国做的很好。
综上所述正确适量的人权是合适的,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催化剂。但过大且僵化的人权是不合适的,反过来限制了司法机关抓捕罪犯。
在逮捕犯人时,警察已经说过一次米兰达警告。但男主认为犯人还有其它罪行,所以在路上和他聊天,希望犯人自己承认其它罪行。当犯人说还有其它受害者时,按警察守则,这属于另外一起案件,男主还要说一次米兰达警告。为了让犯人说出贝琪的埋尸地,男主采用紧急处理条例,不说米兰达警告。结果法官认为这不属于紧急处理条例范围,犯人所说为无效证词。
这个案件其实就体现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过度的问题,在对嫌疑人保护和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保护的两难选择中,只能选择其一。米兰达规则当然要有,但是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应该有适当的活动空间。犯罪嫌疑人已经知道了米兰达规则,又有证据证明杀人确实存在,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警察未使用任何形式的暴力,为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就应当牺牲部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这个就是法益的平衡。不存在完美的选择,只有当前社会环境下更优更合理的选择。
警方必須先宣讀米蘭達警告,讓嫌疑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嫌疑人具有「不被強迫自証其罪的特權」。就像港片經常出現的台詞:你可以保持緘默,而你所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
因为你是上帝视角,你看到了潮爷温和的询问和侦查。如果公权被滥用,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诱供或者强迫承认罪行,就算被录音又有啥用,程序正义就被脚踏,司法体系的基础就会崩塌。
警方必須先宣讀米蘭達警告,讓嫌疑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嫌疑人具有「不被強迫自証其罪的特權」。就像港片經常出現的台詞:你可以保持緘默,而你所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
不管在哪录口供,都要告知嫌疑人他说的对自己不利的话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必须这样,不然就会“因言获罪”。我随口在酒吧里吹牛说我杀了XXX,然后就被录音当成口供。
在逮捕犯人时,警察已经说过一次米兰达警告。但男主认为犯人还有其它罪行,所以在路上和他聊天,希望犯人自己承认其它罪行。当犯人说还有其它受害者时,按警察守则,这属于另外一起案件,男主还要说一次米兰达警告。为了让犯人说出贝琪的埋尸地,男主采用紧急处理条例,不说米兰达警告。结果法官认为这不属于紧急处理条例范围,犯人所说为无效证词。
怎么可能跟因言获罪扯上,嫌疑人已经供述了一起杀人罪,还有相关证据证明,第二起犯罪也挖到了尸骸,在酒吧吹个牛能做到这些吗?
这个案件其实就体现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过度的问题,在对嫌疑人保护和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保护的两难选择中,只能选择其一。米兰达规则当然要有,但是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应该有适当的活动空间。犯罪嫌疑人已经知道了米兰达规则,又有证据证明杀人确实存在,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警察未使用任何形式的暴力,为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就应当牺牲部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这个就是法益的平衡。不存在完美的选择,只有当前社会环境下更优更合理的选择。
你说的很对!
给你们解答一下美兰达权利,这个各国有不同的名字。但是在美国称为美兰达权利。这个是有美国最高法院判定的,美国和西方律法类似,是看案例的。以前怎么判现在仿照着判,最高法院怎么判就按照最高法院的判。当然最高法院法官是有极高的法律经验和完善的体制来判断,所以是最高权威。
所谓美兰达权利是公民权利(civil rights)的一部分,主要指被捕后的权利。主要包含两条,被逮捕后(区别于协助问询,两个都是指的是法律步骤的术语名词)第一,你可以行使沉默的权利:第二,你有权利请律师为你辩护。当然最重要的是这两个权利是你要在被逮捕后警察告知你并且要你理解这两个权利。
好了,现在讨论这个美兰达权利的必要性。西方重视民权,美兰达是民权的重要体现,这是其一。其二,这是告知的前提,西方崇尚斗争精神,每次事件都是争斗。美兰达权利的宣判是告知斗争开始了,你是警方的嫌疑人,警方将不懈斗争来获得你犯罪的证据。算是赛事前的一声哨响。其三,是程序正义的一部分,美兰达权利的宣读与让被逮捕人理解在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是程序的一部分。就好像是某个必须要遵从的程序,不遵从的话就是严重违法职业道德和法律。一旦源头是违法的,那么整个事件都将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那么法庭和律法自然不支持。那么就没有起诉一说,对你提出的审判就会因为违法而取消。
公民权利是对的,这个有效防止了无休止的警民争斗。并且因为检查机关权利巨大,为防止权利机关腐化,滥用权利,赋予被起诉人一定权利从而保持权利机关和被起诉人权利的尽量平等。
举几个例子,知道你可以请律师,是最大限度避免你不懂法律条文而权利机关懂法律条文的不公平,程序正义,不仅仅只包括宣读美兰达权利,比如说必须提供食物,必须提供睡眠时间,不能长时间高强度审讯犯人,这些保证着司法权利不被滥用。而滥用取得的证词将是不合法的不被法律所认可。这些都是正义的东西。
那么我们明白了民权的正义的东西那么这部英剧的权利怎么会组织了正义的警察破案呢?
首先介绍案件若是在美国会怎么样,警长在逮捕后宣读美兰达权利,完全没有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了解警察希望你说话讲出动机证据,但是你有沉默权利那么是不是抵触呢?完全不是,警察可以说话也可以问你问题,但你回不回答是你自己的事。你可以说也可以不说。那么第二权利请律师,你律师没到就坦白了是不是就坦白无效?当然不是,你请律师,让律师来自然而然要时间啊。只要不是故意阻挡你请律师就行了。不一定非要等你请完律师我再问你问题啊。如果你律师到之前你坦白了就是坦白了。不是违反米兰达规定的啊。
所以美国的话这样的案件基本就是百分百胜诉的。但是英国就莫名其妙连诉讼提起的可能都没有。
说明英国的法律已经严重到影响普通意义上的警察执法了。公民权利的过高地位造成了民权大于司法权利。就连正常犯罪分子坦白案情这种行为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提倡,这种不支持显得法律看上去是支持犯罪分子不坦白案情。这种法律自然是可笑的。也看出了英国这个老牌欧洲国家的法律的落后,明显是落后可笑的法律甚至赔上了受害人家属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以及一位优秀警官的职业前途。
虽然,国人看不惯美国人。但不得不说美国有着很好的人权制度。对司法机构的最好限制是给予人民更大的公民权利。但这个权利不该阻挠司法机关调查犯罪,显然这是英国的人权表现,而是阻止因为权利的过大造成的权利滥用。这点美国做的很好。
综上所述正确适量的人权是合适的,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催化剂。但过大且僵化的人权是不合适的,反过来限制了司法机关抓捕罪犯。
简单粗暴的说,大概就是老欧洲的“白左化”比美帝严重多了吧,在各个层面各个纬度上。
因为你是上帝视角,你看到了潮爷温和的询问和侦查。如果公权被滥用,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诱供或者强迫承认罪行,就算被录音又有啥用,程序正义就被脚踏,司法体系的基础就会崩塌。
歪个楼请教一下:美剧上有看到过“不得要求被告自证其罪”,这个说法的出处和具体操作是啥样子的?
美國的刑事司法是寧願放錯,也不願抓錯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看剧的时候总在想,这要是在中国警察会怎样办案、怎样审疑犯?
The Fif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protects the accused from being forced to incriminate themselves in a crime. The Amendment reads:
No person ...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
真的非常感谢你,非常受教
那就不一样了……取决于领导了……可快可慢,可严可松,可判可缓,也可以不让您知道。领导就是法,关系就是律。
简单一句话,坦白从宽让嫌疑犯自证其罪在欧美法律中是违法的。
法官在法庭上说了一句话:第二位女性被杀的证据 is not admissible(就是证据无法呈堂),找到尸骨的时候,forensic eveidence已经很难找,很难判定了,法医也说了,不知是被zj还是动物咬成这样。
还有就是以上各位提到的:
“An involuntary confession(非自愿招供) that was coerced (威胁) by a police officer cannot be used against a defendant in court,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 was true.” 所以即使在Steve的追问下Halliwell招供了,在法庭上也不能用来指控他。
个人理解 欢迎纠错。
英美两国的法律,虽然起源都是一样,但到了如今,在实施细则上差了很多。。。
我以前看英国剧集的时候,就是一头雾水,人家的律师都是不同的,分什么皇家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等等。。。和美国佬差异很大。。。
英国佬的警察,侦探,也是不同,以前出门执勤,抓犯人都是不带枪的,一律只有那潇洒飘逸的风衣。。。
看看美国佬的警察,走街上一付看谁都不顺眼的样子,执勤的时候,时刻把手放在枪上,恨不得给谁都来两枪。。。
被你这么一说,显得很搞笑了,不过好像在剧也是这么呈现的。
英国佬的衰落从此可见一斑 如此死板弱Z令人震撼
这就是大家所谓的英国人stubborn,僵化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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