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们最大的威胁,并非来自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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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剧评可能有剧透
一部“冗长”罪案纪录片,追到我停不下来,因为13集从2001到2017共拍摄了17年,集集在反转。先剧个透:
妻子在家中20级楼梯下惨死。
控方证据:无入侵者,头部多处创伤,流血过多,被告丈夫裤子上的血液分析,被告为双性恋且承认婚内出轨并有招男妓邮件,被告曾撒谎在越战中负伤。
辩方证据:死者的血溅分析与意外坠地的情形相合,无凶器(两年后控方推测的凶器吹火棍被找到且被否定),部分血溅证据被警方污染,所有亲友证实夫妻感情非常好(被告无杀人动机)。
庭审结果:陪审团判定被告杀人罪成立,被告入狱。
案件在被告服刑9年后得以重启,完全是因为“意外”:作为检(控)方的物证法医专家迪福,被证实长期以作弊的方式,恶意帮助检方证明被告有罪,制造了多起冤案。而本案中当时说服陪审团的最重要证据,就是迪福的(假)实验。重启之后,75岁的被告已无精力和财力开始新一轮的重审,同意接受辩诉交易即艾佛德认罪协议(“认罪不是因为自己有罪,而是因为不想再接受审判而认罪”)。
至此,案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我想说,我-不-知-道。因为存疑。因为被告可能杀了妻子,也可能没有杀。只要存在合理的怀疑,那么被告“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无罪的,虽然他可能并不清白!好吧,除非警方和控方拿出了确定的、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不然只能推定无罪。
至此,我已经不关心他有没有杀她,或者,看起来他更象是个罪犯。因为唯一的真相在17年之后依然不可知。现实就是如此残酷,即使你善良你渴望真相。而找到真相绝对不是辩护律师的义务,律师也没有义务证明被告“清白”,只要证明“存疑”即存在合理怀疑。相反,作为代表政府的检(警)方,不能证明真相不算可恶(辛普森案),但以司法的名义加害(不惜作假),此乃最大的恶(《制造杀人犯》)。对于我们自由最大的威胁,并非来自罪犯,而是来自政府违法行使权力。所以人类的司法文明才一步步设计出了:陪审团制,控辩制(辩护权、出庭交叉盘问),无罪推定,被告沉默权……这些伟大的发明,无一不是限制权力的。
P.S.本片总导演让哈维·德·莱斯特拉德2002年导演过《周日早晨谋杀》获奥斯卡最佳纪录长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