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国法与党纪的禁区——电影《黄克功案件》的一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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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伴随着国企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阵痛,一系列反腐题材的现实主义影视作品应运而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生死抉择》、《大雪无痕》、《黑洞》等一度成为街头巷尾人们热议的话题。十八大后,随着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重拳打击腐败,反腐工作进入“新常态”后,一度沉寂许久的这一题材又重新成为了主旋律影视创作关注的焦点,在2014年贺岁档上映的影片《黄克功案件》便是其中的翘楚。
1937年10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不久,延安发生了一桩轰动全国的刑事案件。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为求婚不得,杀死了从太原投奔延安参加革命的16岁女青年刘茜。一面是在长征中立下赫赫战功,有着无限光明前景的青年干部,一面是原本对革命充满向往,却意外身故的花季少女。一道事关法理与人情的难题摆在了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长雷经天的面前。究竟是考虑抗日大局,念于战友情面,选择刀下留人。还是顺应边区民意,不顾旧日私情,依法依规审判。在最后时刻,毛泽东主席的一封亲笔信让雷经天坚定了自己的判断……
《黄克功案件》的核心矛盾是伦理片与律政片中一个永不褪色的经典主题:法大于情还是情大于法?而当故事的背景被放置在抗战时期的后方边区,被审判的对象变成了一个曾经立过战功的红军干部、共产党员,这个故事便被赋予了全新的一层意味。影片的主要情节几乎都是在围绕着黄克功该不该杀这一问题的讨论中而展开的。认为不该杀者,可以拿出诸多令人信服的理由:黄克功在长征中立过战功,又与毛泽东和贺子珍有着非同一般的关系,是当时共产党重点培养的青年干部,杀人是一时冲动过激所致,并无强烈的主观恶意,况且此时正值抗日战争初期,国难当头之际,从保护人才爱惜人才的角度,理应给黄一个悔过的机会,将功赎罪,抵御外敌。而跳出影片情节来看,可作为参照的另一事例是,国民党军中怒杀妻子的名将张灵甫,得到了蒋介石的特赦,得以继续在沙场上为国效力。
一个是在战场上屡立奇功的军人,一个是懵懵懂懂尚不经事的学生,天平两端的生命重量能否仅仅因为其个人贡献的大小便发生偏转?作为审判长的雷经天尽管出于个人情感,一度陷于纠结之中,但最终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越是在动荡不安的年代,越需要法律挺身而出,用公平正义来维系人心。正因如此,黄克功没有成为共产党的张灵甫,反而却演绎了一出现代版的“挥泪斩马谡”。失去这样一位优秀人才对于革命事业固然是极大的损失,但倘若为了一时之利,做出有悖于法理的决断,失去了共产党多年来在人民群众当中所树立的良好口碑,这恐怕才是真正的得不偿失。在重压之下,雷经天并未轻易被个人私交以及边区群众中惩治凶手的声音所左右,而是从法律出发,从纪律出发,判处了自己“三个死刑”,最终对黄克功做出了公正的裁决,让广大群众通过这样一场审判充分意识到,这是一支讲原则的队伍,这是一个讲法律的政党。
回望过去,聚焦当下。《黄克功案件》的现实意义是不言自明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纪检监察工作从业人员要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黄克功式的难题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并不鲜见,许多犯了错误的同志,许多被问责的同事,都曾经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取得过骄人的业绩,对于中国银行的事业做出过各类不可磨灭的贡献,面对他们的光荣历史,面对他们手中所掌握的资源,面对他们被问责后可能对自身职业通道产生的巨大影响,我们在执纪问责过程中,是否也能如雷经天一般敢于先判处自己的“死刑”,把功过可以相抵的错误观念彻底摒弃,给人民给组织一个满意的交代,这是每个纪检监察工作者都要认真反思的问题。从审判者的角度,《黄克功案件》向人们揭示了监督执纪过程中公平正义的必要性,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部电影同样可以视为对广大共产党员的一次有力警醒,让人们对“党员”二字背后的含义有了全新的认知。正如毛泽东在片尾给黄克功及雷经天的回信中所指出的那样:“共产党与红军,对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早在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曾在《求是》上撰文指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保持党的纯洁性”,共产党员的身份不是个人用来炫耀的政治资本,不是用来打着旗号为所欲为的工具,更不是可以拿来抵罪的“免死金牌”。一旦选择成为一名共产党员,就意味着必须时时处处用党的纯洁性要求对照自己、检点自己、修正自己、提高自己,要求别人做的自己带头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带头不做,以自己率先垂范的实际行动充分体现党的纯洁性,用自己的一举一动维护党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响彻在延河边,处决黄克功的枪声已经距离今天足足有八十年之久,然而那场著名审判的回响至今依然回荡在我们耳畔。十八大之后,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两大方略陆续提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或许无法亲身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但至少我们可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守护国法与党纪的禁区,尽自己的微薄之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