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裁”: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与不足
一、问题的提出
当法官宣读判决书之时,我开始疑惑原版电影《それでもボクはやってない》海报上的“这就是审判”(それが裁判)究竟所指为何,而翻译过来的片名《正义制裁》里的“正义”二字又是以谁之名。“即便放走十个真的犯人,也不能惩罚一个无辜的人”。这是《即使这样也不是我做的》的影片主旨。与《杀死一只知更鸟》《费城故事》《锁断怒潮》《因父之名》等欧美司法影片不同,《即使这样也不是我做的》并不追求法庭质证阶段的唇枪舌剑和峰回路转,而是以冷峻、平实的风格取胜,狭小、压抑的法庭令人性、法理激荡的暗涛更为汹涌。《即使这样也不是我做的》是讲无罪也不能被冤枉的扩大原则,直指日本司法体系的缺漏,尤其是精密司法下的99%有罪论。所以,中文名字翻译为《正义之裁》似乎有些离题,至少,影片明确告诉观众,法院最后的宣判本身就是错误的。
金子彻平,一直以“没做过”作为反抗的底线。换话说,他就是被设置为无罪的化身,一切不利都指向他的时候,他也没有任何退怯。一旦不认,将有漫长的煎熬,甚至结果是极大的有罪率。如同他最后宁愿站着听,以示沉默的抗争,转由对法官的宣判。只能被动地接受着法庭的一审宣判,这不表明什么。因为,他就是没做过。不过,先后很多人加入到支持他的行列中来,并非只有律师的出手。但我们必须理解为影片并非真要为无数的痴汉翻案,而是为维护无罪的当事人而拍摄。
所谓的“正义之裁”,是指在彻平被判有罪的这个情况下,明白“在法庭上最有判决权利的是清白的自己”后,对法官说的那句“你犯了错误,我绝对是清白的”,这才是正义之裁。而译名《正义之裁》在最后一场之后似乎变得合理,与其说是讽刺这场不正义的裁判,不如说是契合篇末彻平内心自白的他心中的仲裁。彻平的抗争就是维护正义,他内心深明真实,于是才能正义地裁判自己的清白,和裁决法官的错误。何谓“正义”,何谓“裁”,在这里才了然。日本刑事诉讼制度如何维护这种“正义”,如何进行“裁”,也是需要结合剧情去反思的内容。
室山:本判决自确定之日起,缓期三年执行这一刑罚。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下面我将陈述判决理由。由于陈述较长,请被告人坐下。
仿佛没有听到法官的话,彻平依然伫立在那里。
室山:被告人,请坐下。
彻平:我就站着听!
……
彻平的内心独白:在我的内心深处,相信法官其实很清楚是怎么回事。我对自己说,不论这是多么严厉的判决,但由于我真的没有做过,所以我是无罪的。我始终这样认为。据说有的法官说过,真实的情况只有上帝知道。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至少我就知道自己并不是犯人这一事实。如果可能,这个审判,真正能够做出裁决的人只有我。至少,我可以对法官进行裁决。你犯下了错误。因为对我的判决,绝对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冤案。
......
彻平的独白:我第一次明白了,审判不是弄清事实的场所。审判只不过是把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集中到这里,先做一番判断的场所。然后,就认定我是有罪的……即使如此,我也没有做!
室山:被告人如果不服以上判决,可于14日内提出上诉。
彻平的声音:我要上诉![]
二、日本侦查制度的特点与不足
影片中对于日本侦查制度的描述并不多,主要体现在从案发起始的警察询问到警察署会见室检察官接手案件。但在这些片段中,可以对日本部分侦查制度的特点与不足进行一些窥探,主要是检察指挥侦查体制、侦查阶段认罪自白率以及强制措施适用等内容。
(一)检察指挥侦查与双侦查主体
首先是侦查权的分配,法律上检察官是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主体,但实践中,警察才是普通刑事案件事实上的侦查主体。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日本检察官仅仅是在其认为有必要时才直接实施侦查。实践中,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事务多由警察完成。警察在实施侦查活动后认为犯罪构成事实以及情节事实已经大致澄清的,再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日本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法上享有广泛的侦查权限,法律规定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日本检察官均有权展开侦查。但实际上受制于检察机关自身人力资源和技术装备的有限性,实践中,日本检察官直接侦查的案件数量和类型都是有限的,主要集中于对日本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贪渎职务犯罪和财经类犯罪等重大案件,负责侦办上述案件的正是日本检察界所谓“三大特搜部”(东京、大阪、名古屋)。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日本检察官仅仅是在其认为有必要时才直接实施侦查。[]实践中,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事务多由警察完成。警察在实施侦查活动后认为犯罪构成事实以及情节事实已经大致澄清的,再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在电影中主要体现为两个电梯痴汉案件:
案件一:
山田:这上面有和女人裤衩上相同的纤维,你怎么解释?
大谷面露惊讶的表情。
山田(用荧光灯照着胶带):怎么着,你以为耍流氓不会留下证据?大错特错啦!
山田:左手。
刑警:是(准备从大谷左手上取证)。
大谷的表情瞬间大变,一下子跪倒在地。
大谷:实在对不起,那个……如果让公司和我妻子知道,我这辈子就完了。对不起,求你啦。
额头一个劲点地的大谷不断央求着。
山田:那好,你承认了?
大谷:实在对不起。
案件二:
滨田:那么,是不是工作人员没把她的话记录下来,也没有留下她的联络方式?
彻平:是啊。我还说了让他们去打听一下,可他们根本没有去。刑警也是如此。
……
警察带着戴手铐、系腰绳的彻平,走进了副检事宫本孝(56岁)的房间。
宫本坐在布置有沙发和长桌的接待空间最里面的写字台前。阳光从背后的窗外射入,使他只显出身体的剪影,表情则一点儿也看不清。
宫本的侧面是一位年轻的女性检察事务官,面向电脑屏幕正在工作。
警察把彻平引到宫本办公桌对面的一把椅子前。
警官:过来,坐下。
警察打开彻平的手铐,然后在他旁边坐了下来。
宫本仿佛根本无视坐在对面的彻平,依然低头看着文件材料,眼睛也不抬地说——
宫本:你有权保持沉默,不想说的话可以不说。那么,讲一下那天早晨的事吧。
在案件一,也就是警局里,负责此类案件的警察刚送走交完5万日元罚金便草草了事的前一位“电车流氓”,开始了对彻平的质问调查。可见,在日本虽然检察官享有侦查权,但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事务多由警察完成。警察在实施侦查活动后认为犯罪构成事实以及情节事实已经大致澄清的,再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正是因为如此,对于彻平的案件,也许是这样的案子真的太多,当值的警察甚至都跳过了取证一环,也不将彻平所说口供尽数写入记录。由此违反正常法律程序而造成的疏忽,也是决定最后判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日本学者松尾浩也曾明确指出:在侦查阶段,警察专门负责承担侦查这项工作,检察官只是第二位的参与者。也有学者认为,正是这种名为检察指挥侦查,实则双侦查主体的模式,导致日本形成所谓的精密司法。[]
(二)侦查阶段高认罪自白率
日本被告的自白率大约是90%,高自白率舆高定罪率之间,很可能有紧密关连。有论者认为,被告从被逮捕时起,到之后的羁押,人身自由长期受到拘束,其自白很难说是出于真意;另一个值得观察的是,日本的“羁押驳回率”极低,自1992年至2003年,每年皆不到1.5%,在如此低的羁押驳回率,伴随着极高的自白率,最后产出超高的定罪率,似乎不是很令人意外。然而,在漂亮的数字背后,自白是否出于真意是被质疑的。[]很少有被告行使缄默权,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忍受讯问”之义务,警察在被告自白上表现较为积极,检察官出于真心诚意,告诉被告若自白会得到较轻刑罚,且会给予法律容许的较好的“人道”待遇。警察与后来的值班律师一样,不断“苦劝”彻平承认罪行,这样来只需罚款5万日元即可释放,既不会影响到他前途,更不会有人知道,就如同违反交通规则一般。
确实,影片也向我们展示了拒绝妥协的结果:只能是将案子提交法庭,长达12轮的开庭审理开始慢慢煎熬着这个年轻人的身心,当然这也与后续要论及的迅速审判权有关联。但在这期间,彻平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无论是东京的朋友和乡下赶来的母亲,还是一身正气的辩护律师荒川和须藤,或是一样被莫名扣上“电车流氓”罪名的同病相怜者等等。尽管他们努力地寻找各种能够证明彻平无罪的线索,却丝毫没有扭转目前的形势,所有控方提交的证据与受害者的证词都将彻平陷于十分不利的局面里,但他始终坚守着最后一点心理底线——我没做。
警察:
山田:我,今天,在上班途中的电车内,绝对没有做过掀起女中学生裙子、从内裤上抚摸她屁股的事情。
山田念完了口供记录书,将它伸到彻平的眼前。
山田:嘿,签上名,在这儿。
手铐从彻平手上摘了下来。
山田:我再给你说一遍,你老老实实承认马上放你出去。可以按普通的违反交通规则处理,一般也就是罚点儿钱,然后就释放。
彻平(瞪了山田一眼)。
松下:按手印。左手食指。
值班律师:
彻平:刑警说,如果不是你,那是谁干的呀?这么说起来,我身旁那个胖男人一拱一拱地使劲挤我,实在有些不对劲。但是刑警说,要是真有这么个家伙,他在哪儿呢?为什么谁都没有提到呀?别胡编滥造啦。你如果坚持这样说,到了法庭上官司也赢不了。只要你承认下来,交点儿罚款马上就可以出去。他们反复这样说。可是,我的确没有做呀。
滨田:……打官司,那可就麻烦啦。
彻平:
滨田:说白了吧,像这种轻微的事件,如果你否认,就会把你一直关在拘留所里。即使以后开庭审理,把受害者的证词搞完最少也得等上3个月。我认识的人有的已经祓拘留半年了。其实,当时只不过是罚款五万日元的事。而打官司,谁也不能保证胜诉。判下来的有罪率在99.9%,大约一千件里只有一件被判无罪。像咱们现在说的这起痴汉事件,直说吧,到法庭去斗争也斗不出什么好结果。
彻平(张口结舌):……
滨田:当然啦,作为律师,不能劝说当事人把没有做的事情承认下来。然而,这就是日本的现状。假如你承认了,那么谁都不会知道,明后天就能从这里出去。
彻平凝视着律师,心中极力想理清他刚刚说的这套话的含义,但头脑中却是一片混乱。
滨田:怎么样?还是坚持否认吗?那么将有3周时间要在这里接受调查。然后,如果被起诉,就得等待审判。若是为此坚持斗争,首先就要花去一年的时间。而且,在此基础上,就算真的没有真凭实据,也不能保证判你无罪。倘若现在承认下来,那么这件事就到此结束了。
(三)强制措施
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双重功能,惩罚教育、刑罚预支、证据发现以及犯罪预防等强制措施功能异化或者泛化的现象应当予以规范。本部电影中体现的内容有日本的现行犯逮捕制度、羁押场所(留置所)以及令状主义下的搜查行为。
1.逮捕
日本的逮捕包括通常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通常逮捕即依法官签发的令状实施的逮捕。其要件是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被疑人曾经犯罪,但关于该当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罚款的罪,以被疑人没有固定住所或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接受到场要求的为限。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紧急逮捕,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在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被疑人已犯符合于死刑、无期或最高刑期为3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之罪,而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时,可以在告知理由后将被疑人逮捕。紧急逮捕后,应当立即进行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的程序,在没有签发逮捕证时,必须立即释放被疑人。
对现行犯,任何人都可以没有逮捕证而予逮捕,称为现行犯逮捕。所谓现行犯,指正在犯罪或刚实行完犯罪的人。对被追呼为犯罪人的,身上有显著犯罪的痕迹的或受盘问而准备逃跑的,也视为现行犯,称为准现行犯。对于轻微犯罪的现行犯或准现行犯进行逮捕,只限于其住所或姓名不明以及有逃跑可能的情形。法律规定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并在程序上予以严格控制,即可以避免在紧急情况下由于办理逮捕手续延误逮捕而使犯罪人逃脱,又可以防止因滥用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而侵犯公民权利,有利于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司法警察职员逮捕或收到被疑人时,应立即告知主要犯罪事实和可以选任辩护人,并给予辩解的机会;如果认为有拘禁必要时,应在48小时内将被疑人连同文书及证物一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逮捕或收到被疑人时,应给予辩解的机会;认为有拘禁必要时,应在收到被疑人后24小时内向法官请求羁押被疑人。自逮捕或收到被疑人到请求羁押的时限,总计不得超过72小时。在此期间没有请求羁押或没有提起公诉时,应立即释放被疑人。
不难看出,法律对司法警察职员拘禁被疑人的时间限制是很严格的,即使加上案件在检察官手中的时间,最多也不超过3日。若需继续关押,须经法院批准羁押或在3日届满前提起公诉。这样规定,旨在增强办案机关的制约,防止拘禁期间发生侵犯被疑人人身权利的危险。与此相比,我国刑事拘留的时间可长达10日,其中嫌疑人被拘留后在公安机关可长达7日,而且此间公安机关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任何人。这就极易发生刑讯等违法侦查。因此,加强对刑事拘留的监督与制约,是十分必要的。[]
在本案中,逮捕彻平的措施即是现行犯逮捕。但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现行犯一般是指因与犯罪行为及其发觉有时间、空间等特定的紧密联系而具有重大嫌疑的人。是刑事诉讼法中一个特殊的概念,它随着人类历史政治权力分配制度与财产制度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历史中都可以找到其身影。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各国都将其作为暂时的紧急人身控制的主要对象加以规定。因而,现行犯的认定在明确令状主义边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平衡警察权强度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围绕强制措施中现行犯认定的要件问题,常常提到的要件包括明白性、近接性(或者说行为的现行性)、必要性三个。其中,前两者是构成现行犯概念的要件,必要性是现行犯拘留的要件。目前通说认为,明白性和近接性本质上都属于明白性的内容[],无论是日本还是国内,在使用“明白性”这一词汇的时候,往往同时也在讨论现行犯的近接性,因为其认为近接性是判断明白性的要素。[]诚然,明白性与近接性本质上是明白性的一体两面,但这两者理论上仍然是有区隔的,笔者认为,明白性是现行犯的本质内容,而近接性是用以担保明白性的形式内容,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如果仅讨论明白性,就容易忽略现行犯的法律外观。
山田:老实待着!你,已经被捕了。
山田突然用手铐铐住了彻平的双手。
山田:根据私人的请求,你作为现行犯已经被逮捕了,明白吗?所谓私人的意思嘛,并不是指警官,而是指一般的市民。你就是在受害者的要求下,作为现行犯被逮捕的。
2.羁押
拘禁被疑人或被告人人身的裁判及执行,称为羁押,也叫未决羁押。与我国的逮捕有类似之处。法院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有犯罪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羁押被告人:(1)没有一定住所的;(2)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会毁灭罪证的;(3)有逃亡行为或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有逃亡可能的。但该当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罚款的案件,以被告人没有一定住所时为限。羁押时要告知被告人被告案件,并告知被告人有辩护人选任权。对被疑人的羁押,必须是已经逮捕(称逮捕前置主义),且是检察官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请求。起诉前羁押的期限一般为10日,10日内未提起公诉时,应释放被疑人。法官可以根据检察官请求将期限延长10日。对内乱罪、外患罪等案件,如案情复杂、重要参考人患病、外出旅行或去向不明及需要鉴定等,不延长羁押期限进一步调查将难以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法官可以根据检察官请求再延长期限,但再延长期限累计不超过5日。
案件已公诉的,羁押期限是自提起公诉之日起2个月,特别有必要时,可以每隔一个月延长一次,但除法定情形外,延长只以一次为限。羁押场所,原则上应是隶属于法务省的拘置监。但在实践中,羁押被疑人90%是在警察署的留置场(代用监狱),时间长达20天,侦查官员往往利用羁押被疑人施加压力获取自白。这种现象引起学界的广泛批评,认为羁押的目的是为防止人犯逃跑或毁灭证据,而不就是通过调查被疑人来获取口供,为有效保障人权,应当取消警察机构设立的代用监狱。[]
本案中彻平的羁押场所涉及“岸川警察署·拘留所”,影片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却出现在其保释出来的视角中。
彻平与来迎接他的须藤、丰子一同走出警察署。
在外面吸着烟的达雄,“嘿”地向彻平打了个招呼,把伞递给他。
彻平:谢谢。
要往前走的彻平,忽然又回转身朝向警察署。
彻平:我真的在这里待过吗?简直让人莫名其妙。
达雄摆出一副准备用伞击打身旁一座雕塑的样子,恰好目光与门口的警察相遇,于是停了下来。
......
须藤:虽然几次提出保释申请,但……
小仓(询问须藤):为什么不行?
达雄:1、当嫌疑人居所不定时。2、有相当充足的理由怀疑嫌疑人可能会隐藏、毁灭证据时。3、有充足的理由怀疑嫌疑人会逃亡或准备逃亡时。拘留的理由大概是2吧。
小仓:你真了不起。不过,不是什么证据也没有吗?
达雄:总之。是为了防止威胁受害者、让受害者做假证之类的吧。所以,受害者做完证之后才允许保释。不过,保释的条件,是在案件的审理期间不许乘坐电车。
小仓:这叫什么呀。(对彻平)多少钱那个保释金?
彻平(抬眼看了一下丰子):200万。
丰子:以前,一直认为只有恶人才会受审判。所以,说花钱就可以放出来……
达雄:就是嘛。所谓审判,不就是为了判断有罪还是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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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令状主义
令状主义起源于英国,发展完善于美国,并逐渐被许多国家相继接受。令状主义作为限制侦查权保障人权方面的有效手段,已是各国侦查程序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确立,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符合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
日本在明治时期大量接受和借鉴法国法、德国法以及英美法等,通过改革原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建立了控辩主义的刑事程序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对刑事诉讼制度实行了根本性的改革,更多地吸收了英美法的内涵,刑事诉讼法有了宪法化、当事人主义和司法权的独立倾向等特征。在日本,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第三者的利益,宪法保护人权的第33条、34条,保护财产权利的第35条,以及作为自白法则的第36、3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00条、第102条等,对侦查给予了各种司法上的抑制。在侦查中的强制处分方面,不论对人的强制抑或对物的强制,原则上都通过令状主义,即需经过法官许可。对其程序,法律给予了严格的规定。日本《宪法》第33条及第35条规定:“没有法官签发的令状,原则上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也不得侵入、搜查以及扣押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所有物品。”所以本案中对彻平家的搜查,应当是在法官签发的令状下进行的。当然这一个片段影片中似乎没有显示。
另外《宪法》规定:“强制收集物证必须出示依据正当理由签发并写明搜查地点及扣押物品的令状,而且要注意签发令状的必要性。”“执行者在执行时必须向被处分者出示搜查证、查封证”,“扣押要做成扣押目录交给所有者。”《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了达到侦查目的,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但是,如本法无特别规定时,不得实行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款规定:“法官认为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时,应当根据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员的请求签发逮捕证,但认为显然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在此限。”[]
对于令状主义的例外,例如无证逮捕、无证搜查以及无证进行的其他强制措施,法律也给予了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检察官、监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在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嫌疑人犯了应处死刑、无期或最高刑期在3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之罪,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时,可以在告知理由后将嫌疑人逮捕。逮捕后,应当立即进行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的程序,在没有签发逮捕证时,必须立即释放嫌疑人。”对于无证搜查,法律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那就是“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有必要,则进入该人住所搜查犯罪嫌疑人,可以在逮捕现场实施查封、搜查和勘验。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令状。”[]
宫本:你家里有没有不正经的东西?
彻平:你说的不正经的东西,是指什么?
宫本:就是成人电影录像片,诸如此类的东西。
彻平:有这种东西的就是痴汉吗?
宫本:你有没有?
......
3名便衣警察(松下、香川、长谷川)正在搜查。他们不停地打开壁橱、拉出抽屉查看着。他们的旁边站着管理员青木。
青木:真够呛。在此之前,我就已经觉得有些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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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审查起诉制度的特点与不足
日本的起诉制度由公诉原则和起诉状一本主义两大特点,此外包括检察委员会等制度也是日本审查起诉制度的独特亮点,不过遗憾的是,影片中对此体现的并不充分。
(一)公诉原则
日本刑事诉讼中的两大原则即起诉便宜主义和国家追诉主义有其各自的特点。起诉便宜主义节约了司法资源,保证了有限司法资源用在重大案件上;国家追诉主义将检察权完全赋予了检察官,排除了私人追诉和公众追诉。当然影片中自然符合两大公诉原则,但更重要的还是其精密司法的体现。
1.起诉法定原则与起诉便宜原则
为了缓解司法资源紧缺和犯罪案件数量日益增多之间的矛盾,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在司法处遇个别化等司法理念的影响下,很多国家加快了对程序分流机制探索的步伐。经过事实的证明,程序分流也确实在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被不起诉人的悔过自新上发挥了积极作用。承认起诉便宜主义是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的基础与前提,“便宜”二字就表现出其裁量性的特点。因此,日本现行刑诉法第248条规定的起诉犹豫恰恰是“裁量分流”的典型。[]
香川:那件痴汉案,是不起诉了吧?
山田:这不是咱们说了算的,得由副检事决定。
香川:你说,他真的痴汉了?
山田:如果你觉得他是无辜的,那心里就总也不踏实。
2.国家垄断追诉主义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 247 条规定“公诉权由检察官行使”,即不承认私人追诉和公众追诉,因而也被称为起诉独占主义。这是日本刑事诉讼中的又一原则,与起诉便宜主义结合在一起,则进行起诉犹豫的主体只有检察官, 而没有个人或警察。这种国家追诉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产生了节约司法资源、符合诉讼效益的效果。但是法律将追诉裁量权完全赋予检察官也会造成消极影响,即以检察官的思维出发,难以照顾到个人和公众的心理,因而极有可能产生公诉权滥用和不起诉不当,因而极需要相应的制约方式。
3.精密司法
“99.9%有罪率”。在影片里,所有的律师都不约而同地说过这么一句话。由此看来,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与片头题词自相矛盾,却也在意料当中。细观影片里所指出的种种日本司法制度的弊病,出现这样的结局倒也是合情合理。例如,所谓的“99.9%有罪率”——在日本,经过法庭审判的案件,1000个被审判者里只有一个人是可以无罪开释的,剩下的均被宣判有罪。这本来只是一个有法以来的判决统计结果,可到了这里却变成了判案依据。以此为前提,案件几乎不用太过深究也可以得出有罪的结论。而由此形成了不成文的“有罪推论”意识形态,也在片中司法人员的身上表露无遗。[]
这其中的因素不仅有来自主观条件的限制,例如越是权居高位的国家精英越是害怕遭受被告谎言的欺骗,如此一来就越容易怀疑被告的辩护言论。这不仅是国家权力的尊严问题,也事关个人面子。另外,来自体制上的客观结构性渊源也是存在的。包括影片里法官的“无罪病”和法官的相关体制等。正是由于起诉便宜主义和国家追诉主义,检察机关实际上形成了多数案件的“检察官司法”模式,体现为99.9%有罪率的精密司法。
彻平:他们说,有罪的确认率是99.9%。是真的吗?
荒川:呃……这是把认了罪的也包括在内的数字。如果仅按否认事件计算的话,无罪率还是蛮高的。
彻平:大概有多少?
荒川:……大约是百分之三吧,一百件有三件判无罪。
……
荒川:我并不认为法官是怀有恶意的。他们每天都要面对谎言,每天都要说不能偷别人的东西,不能伤害别人,有时还要引用人气歌手的歌来进行说教。日复一日不断重复。可怕的是,99.9%的有罪率并非审判的结果,而是成了审判的前提。
……
板谷:虽然如此,但99%的有罪率,对于律师来说还是挺有利的。判了有罪,那是当然的事情,谁也不会责怪他。要是争到了无罪判决就成了英雄。哎呀,失礼啦(朝须藤致歉)。
(二)起诉状一本主义
起诉状一本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在公诉方式方面与职权主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职权主义类型的公诉程序不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而实行“全案移送”制度,法庭以公诉移送的资料为基础定罪判刑。这有利于提高惩罚犯罪的效率,但容易导致审判员“先入为主”、偏向控方的倾向,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此相对,起诉状一本主义则利于更有效地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日本即是典型的起诉状一体主义。[]
所谓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指检察官在起诉时只将具有法定事项和格式的起诉书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诉讼原则。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56 条规定:“(一)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起诉书。(二)起诉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被告人的事项;(2)公诉事实;(3)罪名。”公诉事实应记载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罪名必须记载适用的处罚条文,以便被告进行防御。由此可见,起诉书只能记载法定事项。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56条6款还特别规定:“起诉书不得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及其他物件,或引用该文书等的内容。”基于这项要求,检察官不能向法官移送侦查中形成的笔录和收集的证据,如被控人的供述或辩解笔录,勘验笔录、鉴定书以及司法警察员制作的案件移送书。[]
电影中起诉状一本主义体现的并不充分,仅仅在法庭审判时体现为检察官朗读的起诉书。
新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做出了明显使人感到羞耻及不安的动作。罪名及适用惩罚条款为:违反防止在公共场所使用明显令人难堪的暴力性不良行为条款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以及第五条第一项。
大森: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想回答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你在这里进行的陈述,将全部作为证据,这点请你注意。
直视着法官的彻平。
北尾和板谷进入法庭,坐在了前排的边上。
丰子和达雄感到有些奇怪地朝他们望去。
大森:公诉事实,也就是刚才检察官朗读的起诉书中,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吗?
彻平(将嘴靠近麦克风):存在。我没有在电车上做出痴汉行为。
四、日本刑事证据法的特点与不足
日本刑事诉讼证据法大量吸收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则,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存在诸多限制。在这一点上,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本案作为较为轻微的“地铁痴汉”案,设计的证据并不多,具体而言主要是证人证言和搜查出来的色情读物。分别涉及直接言词原则和品格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又称反传闻规则(the Rule Against Hearsay),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作为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传闻证据规则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二战后,《日本国宪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被告人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由于传闻证据是无法进行反询问的,因而不能作为证据,日本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传闻规则(第320-328条)。[]
但在本案中,直接言词原则存在多处违背。[]例如须藤律师请求请值班律师作为证人上庭,而室山法官与检察官似乎同声同气,一致认为“没什么必要”。此后,须藤和荒村对公开会面书面证据和业务文书的申请,也都没有通过。直接言词原则的违背体现了律师的辩护职能受到抑制,他们提出的合理请求,也因为公检法一家的现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样的情况也导致律师在司法体制和刑事程序中处于边缘、弱势地位。
荒川:既然如此,请求再次询问担任侦查主任的山田刑事。
室山:检察官认为如何?
新崎:我认为没有必要。
室山:法院一方,也认为无此必要。
荒川:但是我们认为,受害者之所以强烈地认定被告是犯人,就是由于受到了调查官的暗示、唆使。
室山:即便果真如此,受害者并无特别指出受过何人暗示,所以,就算传唤山田刑事也于事无补吧。关于调查取证的违法性问题,请主张进行辩论。关于山田刑事的证人申请,予以驳回。
此外本案还存在多处口供矛盾。由于彻平案是非礼事件,所以有一定的独特性,那便是事件发生得隐蔽,并且缺少证据。因此,相对于其他事件,在非礼事件中的口供被放到相对较高的位置,也是无可厚非。并未在彻平身上进行的采证。本案中,各人的口供都体现了一定的矛盾性。由于电影叙事手法的限制,我们作为观众,无法确认案发时的真相如何。不过,彻平在电影中有以第一人称进行对叙事说理,并且在片尾说明:“至少我自己知道,我不是犯人,这个事实”。因此,将彻平的回忆作为本案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前文所述,彻平是“被设置为无罪的化身”。
在将彻平的回忆也作为事实的前提下,其余几个人的口供都与事实有一些矛盾。
检察长在第一次公审中没有提及“还有被手按压的感觉”的口供,在第三次公审(即受害人出庭的该场)却被提及。在彻平的回忆中,也没有得到印证。我认为这一点是与事实矛盾的。
第一次公审:
电车发车后不久,注意到站在身前、当时15岁的受害者的臀部接触到自己的下腹部。于是在车经过了野袋站后,用右手掀起受害者的裙子,并进一步将右手伸入受害者的裙内,反复抚摸受害者右边的臀部。
第三次公审:
新崎:说到动作,具体的,是觉得自己的身体被什么东西触到了吗?
俊子:是无意中感觉到的。动得和电车的晃动不同,时不时有比较硬的东西碰到臀部下面,还有被手按压的感觉。于是就想,大概又遇到痴汉了吧。
新崎:那,之后又怎么样了呢?
俊子:我特别害怕。接下来,这回又觉得裙子被掀起来,右边的臀部被人摸了。
无论是受害人,还是热心的男士,他们都表示市村小姐没有说过类似于“他不是犯人”这样的话。而当市村小姐本人上庭作证的时候,她却确凿地说,自己说过“他不是流氓”。可见,前面两位的记忆都因为某些原因产生偏差,导致口供与事实的矛盾。
受害人:
大森:到车站办公室的那位女性的确说过,那个人被车门夹住了上衣,所以他的动作才有些异常,是吗?
俊子:是。
大森:你认为,那位女性为什么专门到办公室去说这些话呢?
俊子:是因为我说了他是痴汉吧。
大森:那么,这位女性,针对你抓住的那位男士,并没有说,这个人不是犯人,或者诸如此类的话,是吗?
俊子:是的,是这样,她没有说。
证人:
检方进行反询问。
新崎:到车站办公室的女性,并没有说一句被告人没有痴汉动作的话,是吧?
月田:是的,我没有听到她说类似的话。
新崎:我的问话完了。
犯罪嫌疑人:
荒川:嗯……那么,最后我想问的,是那位去了车站办公室的目击者所说的话,她都说什么了?
彻平:是。她说,这个人只是因为上衣被车门夹住了,并没有痴汉。
荒川:真是这么说的吗、并没有痴汉?
彻平:是的。
市村小姐:
须藤:那么,您对车站工作人员说了些什么?
市村:噢,我说,这个人的上衣被车门夹住了,只是在拽他的衣襟。我认为他没有痴汉。就说了这些。
山田警官在法庭上否认自己说过类似于“交了钱就能走,就像交通罚款”这样的话,这一个证言也是和事实有很大出入的。
山田:我再给你说一遍,你老老实实承认马上放你出去。可以按普通的违反交通规则处理,一般也就是罚点儿钱,然后就释放。
彻平(瞪了山田一眼)。
松下:按手印。左手食指。
……
荒川:你是否对被告人说过,如果承认有痴汉行为,马上可以出去,就和违反交通规则一样,一般的做法只是交点儿罚款后释放。
山田:没有说过。
事实上,除了已知事实和口供的矛盾以外,许多证人的口供也有漏洞。如受害者说她抓住了犯人的手,但是犯人的手向后缩,抽走了。这一点在模拟实验中,已经被证实不可能。因为紧贴车门的金子彻平并不能将手向后缩,相反,彻平声称的真凶所站的位置,让真凶可以完成这个动作。后方黄帽子真凶顺利抽走手后,红帽子被害人向后看彻平。
扮成当事人的彻平和达雄、阳子站在“车门”前。
彻平在阳子正后面的位置摸她的臀部。
阳子抓住了彻平的手。彻平把手往后抽。
彻平的肘部撞到塑料“车门”,发出“咚”的一声。
阳子仍旧抓着彻平的手,回过头去。
须藤:就是要试了才知道。因为紧紧地靠着车门,所以没有办法向正后方抽出手来。这么简单的事,怎么就一点儿没注意到呢。
荒川:所以说,现场查证是极为重要的。不做这一项绝对不行。
达雄:这回该我试一下触摸了吧?
彻平:噢,对。
彻平把脸扭向后方,右手拽着上衣的衣襟。在他旁边的达雄伸手过去触摸阳子的臀部。
阳子抓住了达雄的手,达雄一下子就挣脱了,转过头去瞧着彻平和阳子。
……
法庭的监视器正在播放再现录像。
在彻平的位置,他的手往后一抽,肘部就会“咚”一声撞在车门上。与影像播放的同时还有效果性的说明。
接下来,屏幕上又映出了假定旁边的胖男人作案,情况会如何的影像。
……
室山:正如被告人在公审法庭上的供述,倘若站立于被告人左侧的胖男人是犯人的话,这名犯人的右手至少得从被告人的身体前面通过。因为受害者被触摸的是右臀部,所以被告人本人应该有所察觉。然而,被告人并未察觉到他左侧的胖男人有犯罪行为。因此,本件犯罪行为是由这名男人做出的可能性非常之低。这一点,在被告人自身的公审供述中也不得不明确表示出来。再有,针对被告人提出他当时是背靠车门而立,被受害者抓住的手无法向正后方抽出的辩解,受害者产生有可能手是从她后背方向抽出的想法也不过分。比如,向上方抽出手去就与向后方抽出有着不同的可能性。这点也被充分考虑在内。被告人以“手要向正后方抽出”作为自我辩解的前提是存在缺陷的。总之,这一点并不妨碍我们对于被告人就是犯人的认定。不过,本件案件中,根据发生犯罪行为的车辆中同乘者证人市村的证词,她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即刻前往车站办公室,指出被告人并非痴汉行为的犯人。这一事实也是清楚的。
因此,即便非礼案件很大程度上依靠口供来判断,不过,兼听则明,法官不应当偏向于听信被害方的口供,而是应当全面考虑,切勿帮助检方完善漏洞。唯有对证据进行严格的考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最大程度接近不纵不枉、打击犯罪的目标。
(二)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的全称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品格的证据,不能用以证明该人在某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相一致,应予以排除的证据规则。排除品格证据存在价值与事实的理由,由于品格证据立基于现代心理学的人格—行为理论,事实理由往往被忽视,但社会建构论心理学秉持的人格的建构性解构了这一理论。品格证据应该以社会建构论心理学为理论基础,并以向善的建构作为品格证据规则的建构理念,以品格原则上无相关性、但行为人的好品格具有相关性而坏品格不具有相关性作为建构原则。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大的法治价值,应该慎重对待当前品格证据运用的扩张之势。
在本案中,警察搜查到彻平的《痴汉地狱》等色情物品,检察官试图以此来证明彻平存在作案动机。辩护律师则以无关联性进行反驳。实际上,品格证据规则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关联性规则,因此即便日本没有规定品格证据规则,用关联性规则亦可予以排除。有关被告人的品格没有关联性,但存在某些例外:(1)如果被告人提出有关其本人的品格证据,那么控方可以提出相反的品格证据进行反驳;(2)有利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不受相关性规则的限制;(3)如果提出品格证据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为了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可以不受限制。
检察官展示作为证据的成人片DVD和裸体画报。
新崎:这是在你房间里查到的,是你收集的DVD片和杂志吧。
彻平:你说收集,其实并没有那么过分。
新崎:那是什么呢?
彻平:就是还没有丢掉,放在那儿了。
新崎:是吗?你看成人片吗?
须藤:反对。这个问题没有必要。
室山:只是自己看就没有关系了吗?
荒川:并不是这个问题吧。
新崎:这是《痴汉地狱》。看来你平时就对痴汉这类事情很感兴趣嘛。
须藤:反对。并无关联性。
彻平:没什么,我来回答(制止须藤)。这是我从朋友那里借的DVD中偶然夹进的一张痴汉内容的东西。
新崎:这边的杂志里,有穿海军服的女生照片。你对女学生也很感兴趣嘛。
彻平:那也是偶然得到的一本裸体杂志里的照片。这并不应该证明我对女学生有什么特殊的兴趣。
(三)痴汉冤罪的证明标准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地铁作为公共交通在人们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地铁丰富了人们的出行工具的选择,舒缓了拥挤的地面交通,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然而,地铁性骚扰行为的不断发生,对出行的公众也带来了安全隐患。与其他环境下的性骚扰不同,地铁性骚扰有着自身的特点,包括地铁性骚扰的对象多为陌生人、行为隐蔽性较强且具有随意性、行为多为肢体接触、具有明显的多发季节与时段等。痴汉冤罪在日本社会一直层出不穷,在高判罪率的前提下无法根除。
判断骚扰者是否实施了性骚扰行为,需要依靠相关的人证物证辅助证明。有学者指出,通常被骚扰者不向警方报案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违法犯罪行为较轻微,损失不大,不值得报案,二是报案也不会起什么作用或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显然,面对我国为数不多的“咸猪手”入刑,[]很难将原因归咎于是绝对犯罪数量小,更多的可能是证明标准的问题。仅凭被骚扰者的陈述,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比较困难。第一,证人作证要求较高。一些地方虽鼓励乘客积极举报或给予帮助,但证人能否进行清楚判断什么是性骚扰行为将影响其作证效果;拍录的相片视频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权利或受到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在合法性上存在着争议。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保障存在的困难也影响着有正义感的公民,公民作证后存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这使他们不会轻易选择站出来为被骚扰者发声。第二,拥挤狭窄的地铁空间,监控设施难以摄取到相关证据。视频影像是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用手机直接对其进行拍摄,容易引起性骚扰者的警觉,然而地铁中视频监控设备往往固定在一个位置,摄像头拍摄可能受到角度的影响很难全面覆盖。如果在性骚扰行为多发的乘车高峰时段,监控摄像头摄录下违法行为过程的可能性极低。[]
而日本明显是对痴汉冤罪的证明标准较低,甚至日本网友总结过“被怀疑是痴汉从而终结人生的几种方式”,大约分为几种路径:被怀疑→被带去车站工作人员办公室→人生终了;被怀疑→留下名片离开→人生终了;被怀疑→按照律师说的那样跳下站台逃跑→导致电车运行停止→被铁道公司要求赔偿→人生终了;被怀疑→委托律师打官司→99%被判定有罪→人生终了。也难怪日本会诞生一个新兴热词——“痴汉冤罪”,指的是那些实际上没有性骚扰行为,也被断定为痴汉,从而遭到警察、司法机关和社会的不公平对待,或是被判刑,或是被毁掉人生的一种冤案。
五、日本审判制度的特点与不足
本案当中体现了日本部分审判制度的特点与不足,主要是迅速审判权无法保障、无罪判决率低以及庭审任意更换法官三点。
(一)迅速审判权无法保障
在合理期间内接受裁判为公正裁判之要求,诉讼程序过于迟缓是对人权的一种侵害。关于诉讼迟延的含义不难理解,即诉讼程序拖延。但至于诉讼迟延的标准,则很难有定论。[]尤其是关于刑事诉讼的进程,似乎更难在其中寻找到一种绝对的“正义感”,过慢者有“迟延正义是对正义的拒绝”(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迟来之正义不是正义” ( Justice delayed is not justice) ,而过快者又有 “促进而来的正义是对正义的葬送”( Justice hurried is justice buried);[]事实上,人们一方面期待着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正义迅速降临,一方面又深刻认识到破案的难度,欢呼于历经艰辛后案件告破的戏码。可见,对于“迅速审判”与“诉讼迟延”,二者并不是绝对的对立,而是基于诉讼效率的平衡与选择。近年来的司法体制改革,无不在强调这种诉讼效率,旨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实现正义。
在世界范围内,法律程序运转的迅速或及时都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为此注重评估诉讼活动在时间消耗、期日选择等方面的合理性。在英美法系国家,此类制度安排以赋予和保障被告人迅速审判权为核心,即迅速审判权模式;在欧陆法系,此类机制则表现为要求专门机关保障法律程序及时推进的诉讼及时原则,即诉讼及时原则模式。[]但所谓立法容易,解决问题困难,诉讼迟延立法的逻辑并非在于没有法律规制,所以诉讼迟延;而是因为诉讼迟延,所以需要规制。而这种规制是否需要进行制度移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模式需要审慎对待。立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诉讼迟延的问题,哪怕是建立了迅速审判权模式或者诉讼及时原则模式的国家,并不代表其诉讼迟延有根本性的改善。作为迅速审判权模式的标杆,美国宪法速审权不但有百年的司法判例积累,还有成文法《速审法》的辅助规定,依旧没能解决诉讼迟延的问题。美国国会在制定《速审法》时意图以此一举解决诉讼拖延的司法问题,但理想主义的光芒过剩,终究还是司法实务人员弃之不用、理论研究讽一劝百。[]后续模仿美国建立迅速审判权的日本,虽然早在2003 年就制定了《迅速裁判法》,但其仅限制起诉后的案件[],且没有规定任何法律效果,并不存在救济途径,可见象征意义更大于实际操作意义;[]而在2011年12月2日公布《过度拖延的裁判程序及刑事搜查程序的权利保护法律》确立诉讼及时原则模式的德国,其立法也是限于欧洲人权法院的被动式立法,[]该立法对司法的意义可能也就在于有正当理由增加人手,解决诉讼迟延问题的核心依旧是增加司法预算、扩充司法队伍。[]试图通过立法模式解决刑事诉讼问题的模式似乎并不可行,我国也并非没有过相关尝试,抛开其他尝试“移植”失败的制度不谈,关于诉讼迟延问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诉讼法对诉讼活动中的取证、审理、起诉、终结期限等作了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程序往往失范,诉讼迟延现象严重,似乎并无大用。[]
在本案中,非常巧合的是,彻平在电车上的时间是平成17年5月10日,而宣判的日期也是5月10日,案件持续了一年。最后判决有期徒刑三个月,但实际上彻平已经被羁押了4个月。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小仓:已经4个月了。
达雄:这叫做人质司法。
……
地方法院·417号法庭(第十二次公审·五月十日)
字幕:第十二次公审。
女性庭吏:起立!
法官进入法庭。
旁听席上的人们都站起身目视法官以示礼仪。
室山:下面进行判决。被告人到前面来。
彻平:是。
彻平缓步走到证言台前站住。
法官的眼睛并没有看彻平,而是将视线落在了桌子上。
室山:主文,判处被告人惩役3个月。此判决自确定之日起3年内……
(二)无罪判决率低
法官畏畏缩缩不敢定无罪,被称为所谓的“无罪病”。由于害怕一旦宣判了无罪就等于宣布和检察机关、警察等国家权力对抗,遭受来自各方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官判案时的考虑。
1.公检法一体
就如同片中役所广司所扮演的辩方律师说,一直判嫌疑人有罪就未必能成为好法官,但是一直判嫌疑人无罪的法官肯定是很难上位的。固然,公权力机关应当具有公信力,检察院和公安都似乎不希望看到被告人无罪的结果。[]因为,假如被告人无罪,那就说明公安抓了一个无辜的人,而检察院在证据尚不充分的时候进行了起诉。因此,检察院有意使用一些策略,淡化对被告有利的证据的存在;另一方面,本案中的警察也没有为证明被告无罪而积极取证。法院也因为和检察院、公安一家,所以某些法官将天平倾斜,将心中的良知放到了私利之后。
2.法官评价体制
还有法官的调职制度与职业能力评定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一个案子的审判结果。[]在片中的案件里,原来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因公调职,这就直接导致了新任法官只能依靠书面记录来决断,而此前庭上双方的即时表现与动态因素就完全失去参考价值。而旧式根据处理案件数量来评定法官的职业能力也依然存在,法官审理案件只注重“速度”而非“质量”,能力等级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只与结案数量相关。这些错综复杂的因素,都是造成法官有罪推论的温床。[]而追根溯源,一语点破个中奥秘的,却是影片里两个可称为路人角色的旁听者在庭外的闲聊——“判定无罪,就是对警察和检察院的否定。也可以说是和国家对抗。归根结底,法院也是官僚机构。”
北尾:为什么把法官换了?
板谷:法官的转勤是常有的事。不过,他也许是被赶走的。
北尾:怎么回事?
板谷:这个痴汉案之前,他裁定的两件无罪案,后来每件都被最高法院推翻了。
北尾:真的啊!哎——那他是被左迁啦?
板谷:谁知道哇。判个无罪出来,谁会高兴呢?
北尾:是被告人,还有他的关系者吧。
板谷:警方和检方呢?
北尾:这个嘛,会生气的吧,丢光了面子么。
板谷:判定无罪,就是对警察和检察院的否定。也可以说是和国家对抗。归根结底,法院也是官僚机构。在这个机构之中,想得到好的评价得靠人情吧。让被告人高兴,你什么也得不到。当然,也不是一味判有罪就能升官发财。但是,下一个无罪的判决,是需要非比寻常的勇气和能力的。
北尾:是吗?以前还真是不太清楚。
在这部电影中,对于一个法官的考核标准是什么?对于媒体而言,有“无罪病”的大森法官不会得到好评。在法院内部,一个法官的能力,则是由他办案的多少来衡量的。因此,难免有法官草率办案,想要尽早结案。假如像大森法官一样,自己判了无罪的案子,被上诉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却改判有罪,这也让人对他的业务能力产生怀疑。
滨田:嗯。你那边怎么样,法官是大森吗?
须藤:是。
滨田:名声不错呢。
须藤:是吗?可是在媒体的口中他却是最坏的。
滨田:你是指“无罪病”?就是说,如果判嫌疑人无罪似乎就是最坏的。假如这是病,真希望它能传染给其他的法官呀。其他情况呢?
须藤:哦,事件刚发生时,被告人的所有辩解都没有写进调查书里。而在受害者的调查书中,也没有被告人关于女性目击者去了车站办公室啦、一直在拽被夹住的上衣等为自己辩解的内容。
滨田:理所当然应该有的内容都没有出现在调查书里?这是在掩盖对他们不利的证据呀。
须藤:就是。
滨田:别就是啦,如此一来,只要起诉,绝对会判有罪的。这是检察官的工作嘛。
因此,第二任法官室山法官对“无罪推定”和“疑点归于被告”的淡化,以及他询问金子彻平时,问题所存在的倾向性,也就能够让人理解了。不过,我认为,这样的考核标准还是应当作出一些改进。毕竟这样的标准事实上无助于保障判决的公平公正,客观上助长了草率办案的歪风。
3.无罪推定的缺位
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其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促进法官公平审判,现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司法中由无罪推定原则又衍生出了疑罪从无规则、控方举证责任承担规则、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四种司法规则来保障实施。但影片中许多细节,背后暗藏了“无罪推定”的缺位。山田警官对拒不认罪的男主角的态度,仿佛是已经知道对方有所隐瞒。
山田:你一直在干这种勾当,是不是!
彻平:啊?
山田:那个女孩说啦,就是你对她动手动脚的。嘿!你给我端正态度,不要否认。把你包里的东西全部拿出来,赶快!
甚至须藤律师也在和男主的第一次见面后,便想要退出,原因是“讨厌流氓”。
须藤带着疲惫的神情回到事务所。
可以听到首都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声。
在外间的办公桌前,荒井正在阅读上诉宗旨书。
须藤站在他办公桌的对面。
荒井:怎么样了?
须藤:说实在的,我讨厌痴汉。
荒井(笑了):那当然,那当然,只有罪犯才会喜欢。那么,那个年轻人是不是有痴汉行为?
须藤:不知道。他本人是否认的。可是,我做不了。
然而,在事实被呈现出来之前,有谁能够确定彻平就是骚扰女学生的人呢?在法庭定罪之前,是什么将彻平审判,让他成为别人眼中的罪犯?“无罪推定”的缺位,令人不安。若先假定有罪,又何能称之为“正义”?
六、结语
本片其实是根据日本02年一桩“流氓冤案”的真实事件改编的。一位老实的白领阴差阳错的被指认为“流氓”——接下来的遭遇与片中的彻平如出一辙。白领同样没有屈服,在亲友的帮助下花了几年时间来记录电车运行时间、位置和人流等,又请来专家研究各种各样的流氓动作,来证明自己的无罪。但不同的是,最后白领胜诉了。导演抛开原有案例而设置的这个结局,可谓用意颇深。由日益猖狂的“电车流氓”这股不正之风带来的不仅是女性的人人自危,也造就了不少“流氓冤案”。这种轻度性侵犯的案件很容易发生误认的情况,取证也比较困难,又由于潜意识里的有罪推论所致,时有冤案发生。甚至因为个人恩怨和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德故意诬陷案例也不在少数。
“流氓冤案”已经成为日本当今的一个社会问题。最被人熟知的事件大概就是原田信助亊件了,同样出于警察在未弄淸亊实情况下对检发者女性的过度保护,最终逼25岁的他朝向了自杀,已经永远无法为自己洗掉污名,不知不觉亊发距今已经有6年多,关于本案,信助的母亲尚美及各类社会人士至今在为信助声讨。此外还有许许多多在日本有名的事件,简单提一下,三鹰的巴士痴汉亊件,女子高中生臀部被摸,明明在事后的调查中,车内摄像头录像完全证实了被告人中学校教谕津山正义的淸白(27岁,当时两手一直抓着车上的吊环),也依然被定罪并被罚款40万。不仅是这种类型的案件,覆盖整个司法界的“99.9%有罪率”的论调也日益风行,日本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渐暴露。2009年,日本将重新引入裁判员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环。但现实是,日本的“流氓冤案”并没有什么改善。
当然,如果本片仅着眼于“流氓冤案”,则是过于肤浅了,其中展现的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和不足更令人深思。此外,更要注重法律移植的问题,法律移植作为法律发展的基本形式之一,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从古至今有过多次的法律移植,但都未能解决法律移植后的本土化问题。移植来的法律,因为水土不服和理解有误等多种原因,不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和我们所期待的效应,反而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实际上,外国的月亮并不一定更圆。遑论优秀的制度能否适应我国的法律土壤,有些制度尚且未必称之为优秀。因此,通过外国影片,反而也能了解国外的司法现实,是否真的有一种制度可以称之为“正义”之“裁”。
最后,无罪就是无罪,大有一番心中正气可言。但是那双在人缝中伸出的肮脏的手,有谁看见了呢,又何去何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