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老鼠最爱的还是大米
《料理鼠王》里的主角是一只老鼠雷米。在迪斯尼的动画片中,最先出名的主角就是大名呵呵的米奇——在中国大家都知道的“米老鼠”。从米奇到雷米,两只小耗子正好是迪斯尼王朝辉煌的一大写照。
两只有“米”的小耗子,其实最爱的也是“米”哦!别看银幕上的米奇那么善良勇敢,雷米又是那么聪明能干,实际上迪斯尼家的耗子绝对不是什么温顺的小动物。下面这段记述很详细,原谅我偷懒,一字不懂的引用了:
“1929年,创始人沃尔特·迪斯尼发现米老鼠特许经营能带来不菲的价值之后,刚开始还没太在意,但不久后,他发现很多产品上都印有米老鼠的头像,而厂家根本不交版税,于是他首先打通法律环节,使米老鼠的形象在所有领域都受到保护。然后1930年,他正式推出迪士尼版的特许经营合同,也是世界上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合同,凡是未签合同就使用米老鼠头像的公司,一律起诉。
仅此一招,沃尔特·迪斯尼很快整肃了美国特许经营市场,为后来白雪公主、小熊维尼等众多可爱的动画形象特许经营创造扫清了财路,如今每年都能带来10亿美元以上的净利润,市场价值合计更是多达几百亿美元。
为了切实保护住这个无本万利的价值链,迪士尼不仅把法律武器举向直接的入侵者,即盗版者与违规使用者,还有那些试图变相进入相关领域,以及打擦边球的个人和组织。
在1960年代后期,迪士尼曾进行过一次经典的起诉,后来此案成为迪士尼及各大影视巨头保护版权的范例——起诉丹·奥尼尔漫画的出版公司侵犯版权,理由不是丹的老鼠与米老鼠画得过于相像,或个性接近,而是丹的老鼠作为一个讽刺角色,形象不好,与迪士尼创造的米老鼠形象大相径庭。而米老鼠的可爱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丹·奥尼尔的讽刺版老鼠足以构成对米老鼠的“形象侵犯”。
在盗版相当泛滥的美国,迪士尼当时有意通过此案杀一儆百,同时,在价值方面,米老鼠产业链当时已经每年为公司带来7.5亿美元的收入。这个时间又恰逢创始人去世之后,公司创新青黄不接,主营业务很不景气。所以,迪士尼倾心全力也要打赢这场官司。
由于这个案子不涉及商业利益,还关系到艺术家的创作范围,因此在美国受到广泛关注,双方僵持不下,前后持续10多年,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部一个小法院打到美国最高法院。这在美国知识产权史上前所未有。
1979年,经过10年拉锯战之后,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漫画家丹·奥尼尔(Dan OíNeill)对迪士尼的经典卡通形象米老鼠构成了形象侵犯。丹·奥尼尔不仅要为自己和伙伴的蓄意创作支付19万美元的赔偿,还要入狱6个月,而在此之前,丹·奥尼尔早已被官司拖得一穷二白,入狱时,只剩下7美元。
结果可想而知,随着这个判决的生效,以丹·奥尼尔为代表的整个“无影盗版派”(Air Pirate)一败涂地,而迪士尼虽然因为行为涉嫌扼杀艺术创作,引来不少争议,但以米老鼠为代表的价值链条从此受到严格保护,彻底变得神圣不可侵犯,连整个美国的版权意识都因为此案受到空前的强化。”
试想,如果皮克斯公司不是在2006年被迪斯尼公司收购了,雷米会不会也被迪斯尼告上法庭?还真不好说。想到这里,《料理鼠王》里的那么名言“所有人都能烹饪”就颇有点讽刺意思了:所有人都能烹饪,但不是所有的动画公司都能摄制老鼠题材的动画片。
这篇影评有剧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