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长春电影制片厂2000年出品的影片《最后的猎鹿者》,是一部反映鄂伦春人怎样从一个生活在深山老林以捕猎为生的民族,在解放后走出山林下山定居的故事。影片中浓烈的原始风情、人性的真实很有冲击力.影片拍竣后,曾送到法国嘎纳电影节参加影展并获得长影小百花故事片奖。但是,关于谁是这部电影的编剧却在影片上映之前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并诉诸法律。最近,笔者采访了原始编剧,大连市著名女作家素素,获得了鲜为人知的此“鹿”究竟出自谁手的第一手材料。
一, 女作家只身走东北,用心〈〈独语东北〉〉
素素原名王素英,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大连市作家协会副主席,大连日报高级编辑,1974年开始发表作品。她的散文清新、自然.如今,是国内著名女散文家,有八部散文集出版,并多次获得国家和省级大奖。
1996年,报社给了素素半年的创作假,素素要在这半年时间里完成一个久藏于心的愿望,去走东北!
1996年5月12日下午3点,素素背着行囊,前往哈尔滨。从这一天开始,素素开始了真正的走东北。“先在黑龙江走了两个月,最北到过漠河北极村,到过黑龙江源头的洛古河,还跟着一支车队游遍了三江平原北大荒。又在吉林东部山区和辽宁西部丘陵走了两个月。去延吉就是为了看朝鲜族女人荡秋千,为了寻找婉容的墓地,为了看长白山的湿润。辽西的干燥则让我知道了人类来过多久,人类已经失去了什么和正在失去什么,辽西强烈的震撼了我。为了探访鲜卑人曾经住过的嘎仙洞,我还走进大兴安岭,走进内蒙古的鄂伦春自治旗,在一个黄昏爬上那神秘的山洞。为了让东北的概念更完整,我还分别在黑河、绥芬河加入陌生的民间旅游团,到布拉戈维申斯克、符拉迪沃斯托克,去看望那块几百年前曾经属于东北属于中国的领土-------”
9月初,素素回到大连,东北的太阳将她晒得黑黑的,瘦瘦的,但她的内心却昂扬而饱满,收获远远超出了她的想象。一个作家,当她心中升腾着、洋溢着热烈的情感时,她当然就要将这份热烈诉诸笔端,告诉读者。
1997年3月1日,素素的系列散文《独语东北》开始在大连日报连载。
《独语东北》连载后,在大连引起很大的反响,大连也是东北,但或许人们都习惯漠视身边的风景,身在东北的许多大连人好象并不了解东北。《独语东北》使一些大连人惊奇,原来我们身边有这么多的故事,这么多的风景!
正是这种惊奇,吸引了一位电影导演的目光。
二, 女作家触电《鄂伦春人》
当时大连电视台的导演石学海看到了《独语东北》,于是,他请素素到凯莱大酒店咖啡厅喝茶。
石学海在大连很有名气,导演过不少获奖电视剧和电影。电视剧《聪儿五岁》《三个姑娘一个兵》《长征岁月》曾获得电视剧“飞天奖”。与江奇涛联合编剧由他执导的《白骆驼》获得“华表奖”。
1998年5月下旬的一天,素素与石学海坐在了凯莱大酒店的咖啡厅,谈话很快切入主题。石学海表示看了素素写的关于东北散文后,觉得素素手中有故事,希望素素写电影剧本。但素素婉言拒绝,主要是没有时间。石学海则表示,他的手中有几个电影剧本,但都不理想。很想找个一个好题材,他获得了“华表奖”,他的导演在圈子里很受推崇。
过了一个星期,石学海又一次给素素去电话,询问她对写电影剧本的态度。素素说:“〈乡愁〉〉,这个题材非常好,但不舍得写电影剧本,想在以后写成长篇小说。”素素认为,鄂伦春族人的下山是用行政方法完成的,出发点和结果当然也是好的,但是,一个民族千百年形成的生活习俗,硬生生的一下子与过去全部割裂,在鄂伦春的心灵中肯定是要象自然界的大地震一样,其中包含着理解、接受,也包含着痛苦、惶恐,那是悲壮的、史诗性的,所以,她最看重这个题材。石学海让素素将这篇散文拿去给他看一看,素素如约而至。
他们再次在凯莱大酒店咖啡厅喝茶。
石学海看了素素的散文,素素感情充沛、眉飞色舞的讲述自己在鄂伦春采访时的故事和感觉。声情并茂的讲述和散文〈〈乡愁〉〉激动了石学海,他兴奋的表示:“很好!太好了!这个故事拍出来一定会获奖的。”最后,素素答应下来,决定在写《独语东北》的同时再拿出一个电影剧本来。
一切都很顺利,一个编剧、一个导演,双方的合作友好、真诚而有效。
素素请了一个月的创作假,放下了手头的全部工作,谢绝了一切交往,认真的全力以赴的写作〈〈鄂伦春人〉〉。
经过一个多月的辛勤创作,1998年7月初,三万字的电影剧本〈〈鄂伦春人〉〉终于脱稿。石学海在素素的办公室立即将打印稿和光盘全部拿走,走的时候,没说一句关于合同之类的话。素素则象孕育了一个新生命后的母亲,兴奋而忐忑,她希望自己的孕育是成功的,希望自己的心血能在银幕上重现,那就不但对得起自己,更对得起自己采访过的鄂伦春人了。
素素热切的等待着,等待着自己剧本的命运。8月,石学海曾从北京给素素来过两次电话,说剧本电影局通过了,下一步是找电影厂,还说上海电影厂想要这个本子。9月,石学海又从上海给素素来电话,说上影厂决定要。这些消息都让素素高兴,她只是有些困惑,为什么不提稿酬,也不提双方签定合同的事情?想到石学海是大连电视台的导演,与自己又是多年的朋友,素素又坦然了。不会有问题的,素素对自己说。
12月初,素素到大连电视台做嘉宾,很偶然的在走廊看到了石学海,他是来取工资的。素素问“电影呢?”回答:“正在拍。”素素说“你还没跟我签合同呢!”回答:“我也没签。”素素说“应该付稿酬啊!”回答“我也没拿到钱。”素素问“怎么署名?”回答“上影厂的电影,人家要求署上文学编辑的名字,否则人家不答应拍。”素素很不以为然,她说“编辑署名已经被批评过,这是他的工作,不应该署名。”石学海很忙,含含糊糊的说了几句,就匆匆忙忙的走了。此一走,再无消息。素素曾打电话、挂传呼都没有任何回应。现代通讯系统再发达,不想联系也是联系不上的。
但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素素还是知道了自己电影剧本的下落。1999年第四期的《电影文学》刊载了〈〈神鹰部落〉〉,发表和署名均未经素素同意,上面的署名是:石学海、素素、江奇涛。1接着,又在999年12期〈〈电影世界〉〉杂志影视指南一栏发现了电影出品的海报,不过,已将〈〈神鹰部落〉〉改为〈〈最后的猎鹿者〉〉,更让素素不敢相信的是,署名的次序和名字都发生了变化,依此为:石学海、江奇涛、王素英。
事情到此,素素感到无法容忍,自己亲自采访并花费一个月心血写的剧本,不但没收到一分钱稿费,最后的署名竟然是王素英。从1983年以来,素素的作品署名从来都是用素素这个笔名,读者只知道素素,她的真名王素英并不为读者所知。素素认为石学海这是故意混淆视听,不让读者和观众知道她的创作实力。
面对这种公开的侵犯,素素决定不再沉默,她要为保卫自己的著作权、署名权而战。他分别写信向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文化部电影局、中央电视台影视频道节目中心、长春电影制片厂反映了这个问题。后又在2000年4月27日的大连日报披露了这件事情。
大连日报的报道出来后,已经调往中央戏剧学院任教授的石学海立即发来了传真稿件。2000年5月11日,大连日报发表了石学海的说明。
1,1998年5月,我和王素英在大连凯莱大酒店咖啡厅谈话,我们商定要搞一个鄂伦春人的电影剧本,尽管王素英没搞过电影剧本,但我作为大连的导演,更希望大连的作者能够参与电影创作,在我们讨论了两天的基础上,她用了三天的时间拉了一稿,因为她要在报社值班,这个稿子就交到了我的手里。
我找到了曾和我一起创作过电影〈〈白骆驼〉〉的编剧江奇涛,他以电影〈〈红樱桃〉〉、〈〈红色恋人〉〉、〈〈雷场相思树〉〉、〈〈马蹄声碎〉〉等享誉电影界。8月底,我们拿出了重新创作的剧本,当时片名为〈〈飘动的红丝带〉〉。领导对这个剧本也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之后,我们又请了布赫副委员长的夫人珠兰其其柯和当过鄂伦春自治旗旗长的赛革当艺术顾问,请他们给剧本提意见。我们到黑河请宣传部长白长祥当民俗顾问,请他给我们介绍鄂伦春的情况。从8月底到1999年1月,我们修改了六稿,每一稿都是电影局和专家一起提意见,研究修改方案。如果说这部电视剧的真实编剧,应该有他们这些领导和专家的一份,尽管王素英和我商量的第一稿离现在的剧本相距很远,我也执意要把她的名字挂在编剧的行列中。
2,稿酬。我曾多次打电话给王素英,想向她解释一下,由于种种原因,电影厂至今未兑付编剧的稿酬,也包括导演、主演的稿酬。但电话局的回答是,没有这个电话号码,昨天才知道她已经搬家,她也从未打电话和我联系,最近,我已经和电影厂厂长反映了我们的要求,答复是尽快解决。
3,希望。我作为大连的影视艺术工作者,希望大连能有更多的创作者参加影视剧的创作,我们的合作将会是愉快而和谐的。
对于石学海的说明,素素感到愤怒,她写了一篇《这是一个不真实的说明》,驳斥了石学海的说明。让石学海难堪的是,大连一位著名电视剧作家、石学海的同学,高满堂出来打抱不平了。他在同一天的大连日报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可以作证”。
“导演约编剧写本子,正常程序应该是这样的,开始是口头约定,题材决定后由编剧回去拉提纲,提纲出来后,导演只要认定说行,这时就应付一半稿酬,这是定金。同时,导演和编剧还必须签合同,内容包括剧本何时交,署名怎样署,稿费何时付、付多少等等。就是说,成片剧本审查通过后,导演必须把全部稿酬付清,至于什么时候拍,怎样拍,剧本怎么调整,都和编剧没有关系了。但署名必须按合同上说的办。
最近看了《谁写了最后的猎鹿者,》的报道,我感觉素素明显让石学海给骗了。我以前和石学海是同事,他在拍这部戏的时候还和我就一些艺术方面的问题商讨过,记得当时我问他,“谁的本子?”他说:“素素写的,真不错。”而后来一来二去,剧本就成他的了。
石学海作为导演,对剧本的改造调整是分内的工作,如果他有良知,就不会把和编剧的关系变成掠取与被掠取的关系。”
报纸只能发表各方的意见,而不能下结论。素素决定为自己的名誉讨个说法,为自己的劳动争得报酬,她决定起诉。
三, 走上法庭,让证据说话,让法律判决
2000年10月23日,素素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起诉,将第一被告石学海和第二被告长春电影制片厂还有第三人江奇涛告上法庭。要求长影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启事、给付稿酬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第三人江奇涛将非法所得5万元返回给原告。
2001年2月16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石学海这时已经调到中央戏剧学院任教授,他从北京来到大连出庭,长影委托代理人也到庭,江奇涛没有出庭,只是带来一份说明。
石学海作为第一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措辞强硬的答辩,他认为自己根本没有侵权,认为自己是完全无辜的。
他在答辩状中表明:我和原告不是约稿关系,是合作关系。
“我和王素英在凯莱酒店咖啡厅喝茶时,在谈到鄂伦春的情况时,我认定这个素材可以搞一部电影,她说我从来没写过剧本,写不了。我说,我们先商量一个大的思路,你先拉出一个初稿,其他的部分主要由我来写。这就是我们合作的开始。我看了以后,觉得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我们就在她家讨论了整整三天,让她再拉一稿,她用了几天的时间把我们讨论的东西写了出来,交给了我。这时,我和王素英也商量了她署什么名的问题,最后达成共识,剧本如被采用,在文学刊物上用笔名:素素,在影片上用真名:王素英。”
石学海说,《最后的猎鹿者》的原稿《飘动的红丝带》是由江奇涛完成的。
江奇涛虽然没有出庭,但他发表了一份说明。当时自己很忙,没有时间,石学海表示如果他肯写这部片子,五万元稿费全部给他,于是,他看过素素本子之后,,重新查找资料,又写了一个电影文学剧本。
石学海说,“上海电影制片厂在看了江奇涛的本子后,认为虽然主题深刻,人物也有特色,但还要做比较大的修改。并决定由石学海自己来改,于是,就又有了第三稿《高高的兴安岭》。”
“上报到上影广电局后,很快便讨论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的建议。并重新起片名,定名为《飞行部落》。”
“99年5月,这个剧本转到长春电影制片厂的手中,负责剧本创作的副厂长、著名剧作家韩志君和我用了半个多月时间,又改了一稿,定名为《神鹰部落》。”
“在开拍前和开拍期间,听取了很多领导的意见,并和长影厂领导一起出主意想点子,最后才形成了《最后的猎鹿者》最后这一稿。”
“〈〈最后的猎鹿者〉〉里面37个情节段落和〈〈鄂伦春人〉〉里的27个情节段落,没有任何一个情节段落是相同的。”
对于署名的问题,石学海不但认为自己没有错,简直就是够朋友讲义气。
“在这期间,王素英曾问过我,剧本怎么样了?我告诉她,剧本不行了,重新找人写的,他说找的谁,我说是江奇涛,她说这个人我认识。她又说最好能把我的名字挂上,我说我努力吧!
在〈〈电影文学〉〉要刊登这个剧本时,韩志君问我怎么署名,我说,把素素也署上吧,韩志君就问我为什么,我就简单把事情说了一下,他认为没有道理,不能感情用事,一点没有她的创作为什么要挂她呢?这样一来弄不好要出麻烦。我说不至于吧。他说反正你想好了。这样我还是坚持把素素的名字挂了上去。剧本发表后,江奇涛不干了,哪里跑出来个素素?剧本里没有她一个字为什么要挂他呢?必须拿掉!在这种情况下,我有些为难,但还是在做片子是,把王素英挂在了上面。
关于稿酬,石学海的说法是:“按国家电影局规定,电影剧本稿酬是3—6万元,长影根据电影局的规定给剧本〈〈最后的猎鹿者〉〉发了最高稿酬5万元,(税后)我考虑这个剧本江奇涛出了很大的力,就把5万元稿酬都给了他,虽然王素英和这个剧本没有关系,没出一点力,我觉得她毕竟和我有过前面说的被否定了的剧本〈〈鄂伦春人〉的合作,原来我想从我导演稿酬里拿出一点给他,但我的导演稿酬至今未发,按我和长影定订的协议要等片子发行后才能发。
从以上的答辩,石学海认为法律应该驳回素素的诉讼请求。
石学海的雄辩似乎是很有道理的,头头是道的。但是,法律更相信证据,事实胜于雄辩。
无论怎样雄辩,他还是承认〈〈最后的猎鹿者〉〉里面37个情节段落和〈〈鄂伦春人〉〉里的27个情节段落,没有任何一个情节段落是相同的。恰恰是这个答辩,说明有10个情节和段落是一样的。素素将这10个情节逐一划出,那是她将《鄂伦春人》与《最后的猎鹿者》一一对照后得到的证据,这10个情节、段落与素素的《鄂伦春人》完全一样。
石学海一再强调,《最后的猎鹿者》没有素素的任何的一点点的劳动,可为什么要冠上素素的名字呢,他自己的行为也证明了是有素素的劳动的,否则怎么会将一个完全无干系的人承认为编剧呢?如果没有素素的东北之行,没有素素的《独语东北》,没有《乡愁》没有《鄂伦春人》又从哪里来后来那一系列的改编?《鄂伦春人》是《最后的猎鹿者》的原创,此《鹿》是彼《鹿》的源泉和母体,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其实,即使石学海自己也是承认的,否则他就不会要将自己的稿酬给素素一点了。但仅仅这一点,也是在素素将他诉讼后,石学海才做的承诺。在这之前,在《最后的猎鹿者》剧本发表,电影送去参加比赛前,在素素不知道真相前,石学海似乎忘记了在文学创作上耕耘就应该有收获,用了人家的智慧应该付钱的道理。
石学海认为很多领导对剧本提了意见,所以说他们应该是编剧。这很象“文化大革命”的语言。如果领导提出一些建议,就应该是编剧,那剧本岂不应该在编剧上写明:集体创作。这个特有名词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石学海这样说,但并不这样做,说明他自己也不是真的这样认为。这不能表示他重视领导的意见,只能表明他漠视素素,也就是真正的创作者的劳动。
第一次没有宣判。2001年4月上旬,第二次开庭,除了长影的委托代理人外,石学海与江奇涛都没有出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1,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文艺报》上公开道歉。2,二被告给付原告稿酬人民币15万元。3,案件受理费7010元,原告承担750元,被告承担6620元。
长春电影制片厂不服沙河口区法院一审的判决,已经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要求驳回对长春电影制片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沙河口区法院的判决书一直放在中央戏剧学院办公室,石学海在外地拍戏没有见到,当中级法院传唤单送达时,他才两个文件一起收看,中院的开庭就此耽搁下来。
2002年8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宣布维持原判。经过半年多的执行,2003年2月,经过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的努力,15万元的稿酬终于归入素素帐号。跨越6个年头的著作权案件划上圆满的句号。
《最后的猎鹿者》鹿出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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