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投降后的1945年(民国34年)8月25日,陈璧君被重庆国民政府逮捕。1946年(民国35年)4月,被江苏高等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陈璧君在宣判之际对法官表示,自己不服判决,但上诉没有意义,故不再上诉。她问当时的检察官韦维清:“说汪先生卖国,重庆治下的地区,由不得汪先生去卖;汪政权治下的地区,是中国的沦陷区,也就是日军的占领区,并无一寸之土,是由汪先生断送的。在沦陷区是沦陷了的土地,只有从敌人手中争回权利,还有甚么国可卖?日军攻粤,广州高级长官闻风先逃:几曾尽过守土之责?我们赤手把沦陷区收回,而又以赤手治理之,试问我们收回后怎样能交还重庆,重庆又怎样能来接收?”她又说:“今天,你们以胜利者的姿态来审问我,为什么不想一想?假如当年日本的炸弹,不投于珍珠港而投之于西伯利亚,今天将又是怎样的一个局面?若说为了国家的利益,不得不与他国出之以盟好的手段,这样而就被认为汉奸。那末,中国的汉奸应该不止亲日的汪先生一人。我等为救民而死,我死也甘心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陈璧君继续被收监,因健康状况不佳,故以治疗为主。 1950年春,中国共产党于上海提篮桥监狱召开大会要陈璧君当众“悔过”,陈璧君则如是辩解:“如其中共与苏联友好,是为了国家的前途,那末,在当年抗战形势不利于我的情况下,汪先生的离渝与日人周旋,彼此又何能分其泾渭?假如说中共政权的建立,是为了为人民服务,那汪先生才是真为沦陷区哀哀无告的人民服务。我是最知道汪先生的人,我有为汪先生表明其心迹的责任。” 1959年6月17日,陈璧君在上海提篮桥监狱内的医院逝世,终年6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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