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黑熊养殖及经营利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对本区内黑熊养殖及经营利用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排查;对养殖条件、设施、技术和管理措施等不符合《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证从事黑熊养殖及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市场上销售的熊胆粉而未粘贴《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一律下架,禁止销售;对死亡的黑熊,按照《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通过以上措施,确保黑熊养殖及经营利用活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规范而有序的进行。各地请于2012年3月底前,将此次执法检查情况报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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