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正能量商业片

这篇影评可能有剧透
这是一部描述一个初出茅庐的小律师怎么打官司和处理与当事人关系的故事,故事的主线是小律师帮一个得了白血病的年轻人打官司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支线是看上了一个受家暴的美女并最后抱得美人归。真的觉得是一部很一般很一般的电影,主角的形象也比较扁平,理想主义,英雄主义,大男子主义。对于学法律得学生来讲比较有价值的是庭上的质问规则和证据可采性规则等。比如Rudy第一次上庭对证人进行质问的时候,被告律师连续提出反对,因为不能有引导性的提问;而被告律师进行质问的时候引导性提问被允许了,因为反问环节允许这种提问。我觉得比起Rudy,他的搭档Deck的形象塑造更成功,在影片中有穿针引线一般的作用。
在Rudy在庭上庭下与保险公司正面交锋的时候,他的搭档Deck则用尽一切方法助攻。Deck是一个还未拿到执业律师证的律师,但是他已经从业六年了,因此他比Rudy更有经验。比如他知道通过什么方法在这个竞争激励的律师行业中某求得一席立锥之地,虽然手段有点为人不齿;他也能在Rudy在庭上辩论落于下风的时候递上法条为其撑腰。在保险公司把关键证人解雇了并妄图以此阻止Rudy取得重要证词的时候,是Deck把被解雇的证人找了出来;重要的证人——保险公司的高级赔偿专员——作出了有利于原告一方的证词并提供重要证据——保险公司的内部行政指导——的时候,被告方律师跳出来说因为证人已被解雇,所以那份证据是“偷来的证据”,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备证据的可采性,因此重要的证据就被排除了。这时候是Deck打电话求助Bruiser Stone并从他那里得知了一个偷来证据有效的判例。那么偷来的证据到底能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呢?
这个问题涉及证据能力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非法主要包括形式非法、程序非法、来源非法、内容非法、主体非法等。“偷来的证据”属于来源非法的证据,也是取得程序非法的证据。在美国,违宪性行为获得的证据一定会被排除,而非违宪性证据的排除则有以下限制:该法律一般或经常适用于收集在刑事公诉中使用的证据的公务行为;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与宪法所保护的利益一致或相似;获得排除权利的被告是指那些受到了法律设计来防止伤害的人;富裕法院对排除该规则的成本进行权衡。 对于排除规则中禁止的证据,原则上只是禁止被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且此时的被告人仅限于因该不适当的取证方式从而侵害了其权利的刑事被告人。 可知在民事案件中,证据能力规则并没有那么严格。德国在非法证据禁止方面则还规定了不得侵犯隐私的限制;而且非法证据使用的“毒树之果”问题之上,“在极有可能不需违反诉讼程序也能获得这些证据时,才可以使用这些证据” 。
根据这些理论,影片中案子中“偷来的证据”显然不应该被排除。其一,证据的来源并不违宪。作为呈堂证供的那份保险公司内部行政指导是重要的证人被解雇的时候带出来的,被告认为是“偷来的证据”,是不是偷要看这种行政指导是否被允许带离公司,所以是否是“偷来的”都存在争议。其二,保险公司内部行政指导并不涉及商业秘密,只是一个普通的业务指导说明,也即公司内部人员平日如何办公的一个指导,不属于隐私。其三,保险公司内部的行政指导本来应该是由被告提供的证据,但是被告没有提供完整的证据,而通过原告努力得到完整的证据提供,符合“极有可能不违反诉讼程序也能获取”的标准。
电影中“偷来的证据”可以使用的前提是律师并未参与盗窃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行为。我认为此判例并不严谨。比如使用的是一段会透露隐私的秘密录音或者偷窃出来的商业秘密,同样是由当事人取得律师并未参与,那么这种证据也应该做排除。
除了这一点之外还有许多美国庭审的细节。比如法官在庭上的作用只是引导者而非发号施令者,主角是两造;又如书记员是以发言的人为转移记录庭审笔录。
除此之外作为一部电影来说真的没什么看头。因为是作业所以我勉强给看完了,断断续续地看,因为没什么吸引力。就是很老套的正义战胜了邪恶的故事,不比白雪公主新颖多少,觉得就是初中生看的吧。所以我只给两星。我们同学说一星都不给。如果是Stone或者Deck的故事,应该会精彩许多吧,毕竟这两人性格丰满多了,不像主角充满正能量,反方律师一副我就是坏人的嘴脸。
发这个是因为正好写了作业,就顺便一发……
在Rudy在庭上庭下与保险公司正面交锋的时候,他的搭档Deck则用尽一切方法助攻。Deck是一个还未拿到执业律师证的律师,但是他已经从业六年了,因此他比Rudy更有经验。比如他知道通过什么方法在这个竞争激励的律师行业中某求得一席立锥之地,虽然手段有点为人不齿;他也能在Rudy在庭上辩论落于下风的时候递上法条为其撑腰。在保险公司把关键证人解雇了并妄图以此阻止Rudy取得重要证词的时候,是Deck把被解雇的证人找了出来;重要的证人——保险公司的高级赔偿专员——作出了有利于原告一方的证词并提供重要证据——保险公司的内部行政指导——的时候,被告方律师跳出来说因为证人已被解雇,所以那份证据是“偷来的证据”,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备证据的可采性,因此重要的证据就被排除了。这时候是Deck打电话求助Bruiser Stone并从他那里得知了一个偷来证据有效的判例。那么偷来的证据到底能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呢?
这个问题涉及证据能力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非法主要包括形式非法、程序非法、来源非法、内容非法、主体非法等。“偷来的证据”属于来源非法的证据,也是取得程序非法的证据。在美国,违宪性行为获得的证据一定会被排除,而非违宪性证据的排除则有以下限制:该法律一般或经常适用于收集在刑事公诉中使用的证据的公务行为;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与宪法所保护的利益一致或相似;获得排除权利的被告是指那些受到了法律设计来防止伤害的人;富裕法院对排除该规则的成本进行权衡。 对于排除规则中禁止的证据,原则上只是禁止被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且此时的被告人仅限于因该不适当的取证方式从而侵害了其权利的刑事被告人。 可知在民事案件中,证据能力规则并没有那么严格。德国在非法证据禁止方面则还规定了不得侵犯隐私的限制;而且非法证据使用的“毒树之果”问题之上,“在极有可能不需违反诉讼程序也能获得这些证据时,才可以使用这些证据” 。
根据这些理论,影片中案子中“偷来的证据”显然不应该被排除。其一,证据的来源并不违宪。作为呈堂证供的那份保险公司内部行政指导是重要的证人被解雇的时候带出来的,被告认为是“偷来的证据”,是不是偷要看这种行政指导是否被允许带离公司,所以是否是“偷来的”都存在争议。其二,保险公司内部行政指导并不涉及商业秘密,只是一个普通的业务指导说明,也即公司内部人员平日如何办公的一个指导,不属于隐私。其三,保险公司内部的行政指导本来应该是由被告提供的证据,但是被告没有提供完整的证据,而通过原告努力得到完整的证据提供,符合“极有可能不违反诉讼程序也能获取”的标准。
电影中“偷来的证据”可以使用的前提是律师并未参与盗窃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行为。我认为此判例并不严谨。比如使用的是一段会透露隐私的秘密录音或者偷窃出来的商业秘密,同样是由当事人取得律师并未参与,那么这种证据也应该做排除。
除了这一点之外还有许多美国庭审的细节。比如法官在庭上的作用只是引导者而非发号施令者,主角是两造;又如书记员是以发言的人为转移记录庭审笔录。
除此之外作为一部电影来说真的没什么看头。因为是作业所以我勉强给看完了,断断续续地看,因为没什么吸引力。就是很老套的正义战胜了邪恶的故事,不比白雪公主新颖多少,觉得就是初中生看的吧。所以我只给两星。我们同学说一星都不给。如果是Stone或者Deck的故事,应该会精彩许多吧,毕竟这两人性格丰满多了,不像主角充满正能量,反方律师一副我就是坏人的嘴脸。
发这个是因为正好写了作业,就顺便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