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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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国家《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描述,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鼓励和支持。
人过中年的检察官韩明早已没了往日的锋芒,每日里柴米油盐,鸡毛蒜皮,尽快从挂职转正是他最为关心的问题。在此期间,康村王永强为保护哑巴妻子捅伤村霸刘文经的案件甚嚣尘上。刘的家人纠集村匪恶霸上访闹事,要求判处王死刑。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见义勇为要道歉,以后谁还敢做好人好事?”电影在检察官韩明振聋发聩的慷慨激扬中落下圆满帷幕。
联想到我们朝夕相处的工地现场,国家行业政策如此高压之下,各级部门三令五申之下,为什么仍然频频发生各种安全事故,教训之沉重,损失之惨重,不得不令人叹息。试想作为管理人员,我们是否有过碍于情面的“老好人”思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懒人”心态,熟视无睹的惯性思维。这与面对霸凌欺辱却当做没看见,面对坏却闪烁其词有什么区别两样。
民法典中对见义勇的规定向全社会传递乐于助人,善人善举受到法律保护的信号,有效保护了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人打消了对“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的疑虑,见义勇为也理所当然应该成为一种被社会尊重推崇的行为。
我想工地现场也应该有更多的“见义勇为”,如同爱德蒙·伯克所说“邪恶获得胜利的唯一条件,就是善良的人们保持沉默。”沉默的大多数不应该是我们,假如我们为了不惹事上身,怕自己被牵扯进去而选择远离、选择逃避、选择视而不见,那我们也是事故的帮凶之一。更多的“见义勇为”、更多的“挺身而出”、更多的“无私无畏”,施工现场定会更加平安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