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否应当为坏人辩护
影片所呈现的紧张关系以及剧情的张力,与2009年另一部韩国电影《证人》十分类似,只不过前者视角侧重于公诉方和被告人,后者侧重于证人。但两者所引发的思考是一致的,两部影片中的主角(也即律师)发现自己的委托人才是真正的罪犯后,都放弃了自身的立场,转投了控方的阵营。
这就提出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也就是律师是否应当为坏人辩护的问题。律师的天职,到底是主持正义,成为天使的化身?还是履职尽责,哪怕有时不得不去做魔鬼的代言人?在我看来,在法律这一场域,替天行道、伸张正义并非律师的唯一天职,他们最重要的职责是尽心尽力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这样在与检察官、法官等角色的“合作”中,才能促成理想的合题。因为法庭是实现正义的地方,但正义无法自我实现,只有控辩双方在“对峙”与博弈的过程中才能发现真相。当然,这种真相是法律事实上的真相,而非客观事实上的真实,两者有时一致,有时却有较大差别甚至迥然有异。
况且,很多案件往往没有那么明晰,当事人也并非黑白分明。此时,控辩双方各司其职,倾尽全力击败对方,才是对彼此、对法庭、也是对法律最好的尊重。这与曼德维尔悖论和亚当·斯密的自私人理论所揭橥的道理异曲同工。也即,只有私人的“恶德”才能成就公众的利益,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审视,个人自私自利、企业唯利是图的商业社会和市场制度当然不具备道德合法性,但指望以“公共精神”为基础建立一个和谐美好的大同社会,试图在地上建立天国,无疑是“浪漫的奇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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