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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刑法典条375到底是什么?看电影时一直以为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条,因为电影里一直在说因为受害人处于弱势,所以当受害人表示不愿的时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看完查了一下,在中国法院网 看到如下法条:
根据375条,强奸罪是指违反以下六种情形,强行和其他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他人意志;未经他人同意;在面临死亡或伤害的威胁下所表示的同意;男子明知自己不是合法丈夫,而该名妇女却相信或轻信他们之间存有合法结婚所表示的同意;妇女在无法理解“同意”的性质或后果如醉酒、神志不清、身患重病、或被他人投毒等状态下作出的同意;未满18周岁,无论其同意与否。
在国内的网络上似乎印度一直是一个强奸大国,电影里也有一段说到外国对印度的看法,我相信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印象。按正常的思路想,这种国情下,描写强奸的电影应该是宣扬正义得到伸张,强奸犯得到惩罚,甚至是迎合观众的幻想,直接处死罪犯。但是这部电影却是另辟蹊径,描写一个诬陷强奸案。这就像是一个饿着肚子的人在讨论吃撑了该怎么运动消化。
但是不得不说这个思想很超前,尤其是和去年前年大热门话题Metoo一起看。在风风火火的运动中,很多含屈忍辱的受害者敢于诉说尘封多年的伤心往事,罪有应得的人也收到了该有的处罚。然而这些案件,有些陈久,有些片面,越来越多的案件让舆论没办法一一关注,也没办法一一甄辨,是不是存在有报复行为,或者诬陷,又或者纯粹敲诈勒索的案件我们不知道。这其中的被控诉方是不是都是罪大恶极我们也不知道,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们都会得到不一定和所犯错误相称的惩罚。
电影里面呈现了两对男女,导演男和服化女,检察女和辩护男,而这两对,恰都是男上司女下属,除了导演一对明面上的关系,似乎还隐喻了律方的纠葛。这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究竟在一个圈子里面,情感关系合不合适,道不道德。不但是男上司女下属,倒过来,甚至是同性关系,都可能存在。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很多机构都制定了相关办法,比如不允许老师和学生恋爱,又如一些公司要求双方不能是直属上下属或者不能是同一分公司。这些做法从源头上减少了这种现象,然而情感关系双方实际上在社会资源中大多不对等,这样的做法也只保护了公司自身的利益。
影片还探讨了法律和正义的关系。我们相信世界上有正义,然而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正义,又在多大的程度上违抗了正义。关于正义的辩题又有我们要追求结果正义还是程序正义。法律总是滞后的,也总是不完美的,但是写下的东西,勿谓言之不预。对人是这样,对机关,应该也是要这样吧。在去年大火的台剧《我们与恶的距离》里也讨论了为什么要给罪犯辩护,那里面给的理由是知道了他为什么要这么做才能阻止更多悲剧的发生,而这里给的答案是律师伸张的是法。
最后,也说说电影的最后,双方在角斗中都各有失误,在判决之前,我觉得双方获胜的几率各占一半,但是电影的结果说的特别直白,倒少了很多可以琢磨的东西。如果电影在结词的地方就掐掉,留下判决结果和事实两个悬念,应该会更有韵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