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娜罪犯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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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两个小时的观看之后,电影终于以汉娜的落寞自杀而结束,看的让人心情十分沉重。其中,本部电影最大的转折与高潮莫过于汉娜因二战期间服务于奥斯维辛集中营的行为而接受审判的桥段。毫无疑问,汉娜是否真的有罪,以及汉娜的罪名到底应该是什么,都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下面来根据我的视角分析一下这些问题。
我认为汉娜有罪,但并不认同电影中对于汉娜是这起对300个犹太人谋杀的主谋的认定。我认同电影中对于汉娜犯谋杀罪的指控,但不认同她是主谋且应承担主要责任。首先通过电影中谋杀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汉娜是否构成此项犯罪。谋杀罪的客体要件而言,本罪侵犯的客体必然是他人的生命权,而汉娜等人将那些犹太人关在着火的教堂里,剥夺了他们求生的机会,显然构成侵犯他人生命权。就客观要件来说,谋杀罪应该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汉娜等人的行为其实可以分成两个步骤来看,第一个步骤是将300名犹太人锁在一个已经着火,对人的生命权有巨大威胁的教堂里;第二个步骤是,拒绝打开教堂的门让他们求生。这两个步骤即使鼓励来看,我认为也都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一个步骤无需多言,第二个步骤主要涉及的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来剥夺他人生命,且汉娜等人,无论是身为守卫,还是因为之前把这些人关进教堂的行为,此刻都应该负有为这些人打开门,帮助他们逃生的义务。但是汉娜等人并未履行此义务,所以第二个步骤之后的无作为,也同样构成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要件。主体要件无需赘述,即便以纳粹德国时期的法律而言,汉娜的年龄和行为能力都绝对可以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了。再来看主观要件,谋杀罪一般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汉娜等人不可能不知道那些人在一个着火的教堂里会被烧死,然而她们还放任之,结果不言而喻。综合来看,汉娜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谋杀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我认定汉娜有罪。另外,之前用作分析的犯罪构成要件其实是按照我国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的,理由大概是,德国当时的具体法律真的很难找,再加上我国与德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甚至我国法律借鉴德国之处也十分之多,故此处不太严谨的套用了一下。
说到此处,其实我在判定汉娜有没有罪的时候考虑过一个问题。如果单纯从纳粹德国时期的法律文本出发,而不考虑司法及行政的畸形,那么在当时的法律之下,汉娜是否会构成犯罪呢?我认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所以说,如果汉娜在纳粹德国的法律背景下如果无罪,那么我同样会认为汉娜无罪。但简单查了一下发现,纳粹德国时期可以肆无忌惮的杀犹太人,以及各种毫无逻辑的恐怖政策,根源并非是立法问题,而是由于纳粹执政带来的司法系统畸形。极右翼意识形态深刻影响了魏玛时期德国的司法,德国法官们用行动表明了自己的国家主义色彩:法律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工具而非法治的表达。在许多案件的判决中,法官们所做的不是与法律精神保持一致,而是与“国家意志”保持一致。这种“区分敌我”的价值取向,给法官的司法判决带来了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凡右翼分子的行径,不论其暴烈程度如何,都是为了德意志的国家与民族,因此也是值得理解的;而左翼的所有行为都具有“叛国”特征——凡不符合法官口味的行为都可以判以叛国罪。司法的公正性陡然消失,成为一件时刻威胁人们日常生活的恐怖武器。
第三帝国建立初始,即开始了对各种类型政治反对派的政治迫害。在二战爆发前,这种迫害还有所节制,战争开始之后加剧,而到了1942年德军在东线战场受阻,进入转攻为守阶段时,迫害便开始步入疯狂阶段。弗莱斯勒1941年1月起担任国民法院院长,他担任院长当年,死刑刑决人数即比1940年翻了一倍,由53人上升到了102人。1942年急剧扩大到十倍有余,达到了1192人,到1944年再度翻倍为2097人。被处死的人还要缴纳所谓的“执行费”,包括死刑费、邮费、律师费等大约10个项目的费用。弗莱斯勒早年信奉共产主义,参加一战被俘后加入共产党,1923年改信纳粹党,是德国司法系统中为数不多的坚定的老牌纳粹分子。
根据上述列举可以说明,汉娜之所以在纳粹的背景下没有被追究罪责,更多是因为司法问题。所以汉娜谋杀的责任仍然可以被追究。
下面继续来讨论汉娜是否应该被定为主犯的问题,从电影情节可轻易得出结论,不应该。汉娜之所以会被认定为主犯,不过是因为她为了掩盖自己是文盲而承认撰写了那份报告。但是我认为,电影中对于汉娜的罪行认定是有证据及逻辑上的缺失的。首先,即便有汉娜自己供认以及其他五人指认,也不能完全认定那份报告是由汉娜撰写,也就是说即便汉娜自己供认,我认为也需要做笔迹的辨认或是有其他物证的佐证才可认定。道理很简单,假设一个案子里,其中相关的证人会因为指证涉及自身利益,那么指证的效力本身就有待商榷。而当事人自己的供认只能作为证据的一部分,必须有其他的有效证据所佐证才能生效,否则所有的案子严刑逼供就可以定罪了。再有,退一万步讲,假设这份报告真的是由汉娜撰写的,我认为依旧不能推定出汉娜就是看守负责人这一结论。因为这一推定的前提是,一份事故报告的撰写者在任何情况之下都必须是事故相关的第一负责人。这一前提一定成立吗?显然不成立,再做一个假设,假设汉娜真的是负责人,那么她作为一个文盲,怎么亲自撰写报告呢?总的来说,我认为电影中的事实认定存在严重的纰漏,所以汉娜被定为谋杀罪主犯并不合理。
之前我已经谈到了,我认为汉娜是有罪的,那么对于汉娜来说,真正的惩罚是什么呢?我认为既不是对于她终身监禁的判决,也不是对于她罪行的过分认定。电影中的一个情节很细节的描述了汉娜的认知及心理,在汉娜描述她挑选集中营中犹太女性处决以及为什么不给即将被烧死的犹太人开门的时候,她的表情和语气无不表现出她认为这些事情都是理所当然的,她认为她只是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罢了,至于工作的内容具体是什么,会不会害死人,她似乎并不关心。甚至我们可以说,即便她被判了终身监禁,即便她被法庭上的人各种唾骂,她也只是觉得不可思议,觉得自己委屈而已。这或许就是我们说的平庸之恶吧,但是法律从来不会因为你自己不觉得这是犯罪而认定你不是犯罪。惩罚,是法律维护自身威严与效力的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也或许是让犯人得到改造的手段,总而言之,惩罚绝对不是目的,它只能是手段。那对于一个人来说真正的惩罚是什么呢?我认为至少是这项惩罚深度完成了其本质的目的,而不是简单的让一个人失去自由或失去生命。终身监禁的惩罚对于汉娜来说不过是失去了自由,即便如此她也不曾彻底绝望。但是曾经的情人,迈克在她出狱之后对于它的冷漠,却让她义无反顾的自杀。因为在她看来,那个人对于自己的不认同,远比坐牢对于自己的冲击大,而可以使她绝望。汉娜是因为不承认自己是文盲而被判重刑,她可能对于这些到最后也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但是曾经的情人,在她坐牢期间一直给她发录音的那个人,早已成为她活下去的信念,或者说她生命中最重要的人。而他的不认可,才会让汉娜真的认识到自己错了,即便可能到最后她也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或者是她仍不知错,只是因为那个人的不认可以及离去而崩溃,这个结果而言,迈克的离去远比汉娜之前坐的18年牢影响大的多。也就是说,假设迈克的离去真的是个惩罚,那么这个惩罚所造成的影响,无疑是威力最大的。所以我会认为,这才是对于汉娜真正的惩罚。
最初看完电影的时候,心中难免涌出一分悲哀与同情,心中痛骂男主人公,可是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男主人公,得出的结论却是:我很有可能做的还没他好。这个电影给我的启示或许就是:不要让无知蒙蔽自己的双眼,不要让懦弱影响自己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