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法庭上辩护规则的疑惑,为什么律师不能change the plea(律师在几次审判的过程中发现新证据所以改变辩词,这不是很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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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集 书 1995年(3195616764)
最后的镜头是从精神病院走出来的?还是从法院后门...(乘客)
有没有人特别喜欢Martin和Janet这对?(暴躁小明)
我咋就恁不待见那个女律师(Croatia)
结尾女律师抽的烟是芙蓉王吗(旺旺)
这个可能要看美国当时的法律和对律师的约束。
同意题主观点,靠着翻译软件在网上晃荡了半天也没找到联邦法哪里禁止变更辩护路径(留个门,哪个大佬找到了踢我一脚:https://www.law.cornell.edu/rules/frcrmp)。如题主所说,若是出现了决定性的新证据,禁止辩方改变辩护思路显然是不合法理的。所以,窃以为影片中两个片段另有别的含义。
影片33:54马丁第一次出庭前答记者问:“马丁你最擅长(master of)通过找到真凶而帮自己的客户脱罪,本次案件将会非常困难……”,马丁律师就言之凿凿——自己的客户就是本案(被冤枉的)受害者之一。显然“找到真凶”就是马丁的金字招牌,这次他也会这么做。图1.2.中的场景为马丁发现艾伦双重人格后,因自己之前武断认为现场存在第三人的判断向两位助理表示歉意。马丁按照自己的一贯套路选择以“凶手另有其人”的辩护思路适用于本案,在别人看来是是骄傲自满,剑走偏锋的,且有点胡搅蛮缠的意味。而当下可以选择的“以存在严重精神问题而免责”就显得合理而方便地多,是应当优先审查并选择使用的常规操作。此时马丁已然发现自己错了,半路变道相当于自砸招牌,承认自己的自大无能——即助手所说的“改行吧!”的原因是马丁强行装逼的操作果然落空着实丢人,而非因违反法律禁令而被吊销执照。
图3.4.5.片段中中女法官谴责了马丁律师两个行为,第一个:在盘问证人Shaughnessy(地检老大)的过程中,以其对自己前一个客户(台球馆黑帮大佬)被枪杀抛尸的潜在罪责,利用法庭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且在陈述中明确谴责其不作为、以暗示的方式指控其涉嫌杀人等严重行为。显然藐视法庭,应罚款1w刀;第二个,马丁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女心理医生问问题的方式显然存在诱供的行为,引导其说出“艾伦有严重心理问题”的论断以干扰审判,诱供和诱导性提问在各国诉讼法中一般都是严令禁止的,行为很严重,是可能会被吊照的。但这回应该是女法官放了马丁一马,警告他下次直接在辩护词里写清楚,不要搞危险小动作。
综上,change the plea应该是被允许的,片中表述可能另有原因。欢迎大家批评补充。
好有道理,谢谢您这么认真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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