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花开月正圆---我看赵白石

这篇剧评可能有剧透
近期迷上了一个新的电视剧《那年花开月正圆》,讲的是秦商周莹的故事。
目前周莹只是刚嫁入吴家东院,经商的才能略有显现,重头戏估计还在后边。我今天想说的,是前十几集里面关于泾阳县令赵白石和他的价值观。
我没有仔细研究过清朝的刑法民法制度。只是从电视剧中看到的简单说下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沈月生的死
沈月生死在吴家库房,县令赵白石查看了现场以后,将吴聘带走审问,然后又放了。放人的理由是他觉得吴聘没有杀人的理由、并且按照惯性思维觉得,如果是吴聘杀人,那么怎么可能选择在自家库房。他觉得,这现象违背了他的常规认知。
我们观众都知道,吴聘没有杀人,也觉得赵白石应该放了吴聘,但是放人的理由不应该是他所认为的如果吴聘是凶手,不应该选择在自己家。而是因为,说吴聘杀人,没有证据。任何时候,任何形式的犯罪,要想定罪,必须是人赃俱获。说吴聘杀沈月生,一没有人证、二没有物证,且吴聘没有杀人的动机。所以,这个理由放人,才是依法判案。
二、关于沈星移殴打吴聘
沈星移’殴打了吴聘,导致吴聘昏迷,但是并没有留下确凿的证据。赵白石抓捕沈星移归案,依据无非是:一、吴聘家丁口中说听到打人的人说了 “二少爷”、二是沈星移胳膊上的咬痕(但是沈星移已经很聪明的将咬痕烧掉)、三是根据他的主观个人认知觉得沈家和吴家有仇,沈星移有一定的打人动机。
但是上述三点,均不构成客观事实,细究的话,一,吴聘家丁的口供是否具有可参考性;二、沈星移已经销毁了咬痕证据,且赵白石无法证明这个被烧毁的咬痕证据就是吴家家丁咬的;三,赵白石的个人主观认知,并不代表客观事实,他的个人认知不应该因为他是县令的身份而影响判案。
但是,赵白石一口咬定沈星移的故意打人事实,在人证物证均不齐全的前提下,强行扣留了沈星移,并企图通过拷打来摧毁他的意志,强迫他招供。
我不是沈星移粉,也不是吴聘粉,沈星移殴打吴聘,是应该被惩罚,但是不应该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强行关押在牢房,并被严刑拷问。在公堂之上,沈四海质问赵白石,没有人证物证,为何还要扣押沈星移,赵白石答:我会让他招供的。想想,人治社会非法制社会是多么恐怖,遇上了一个如此不尊重证据的法官,对百姓来说是多么可悲的事情。
当然,我们知道赵白石的直觉是对的,但是不代表他这样做是法律允许的。沈星移的事情,他的直觉对了,那么其他的案件呢?他如何保证他的每一次直觉都对,他如何保证,他的执法棍下,没有被屈打成招的冤魂。
三、关于沈星移状告吴聘拐卖丫头的案件
在现代社会,买卖人口当然是违法的。沈星移和周莹的人口买卖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清朝末年的法律,他们认可人口的买卖合法。此为讨论的前提。
沈星移拿着周莹的卖身契,状告吴聘拐卖丫头。但是赵白石最后却把周莹判给了吴聘。我实在是费解。从法律角度来说,沈星移拥有周莹的卖身契,也就是认为周莹是沈星移的私产,并且,买卖双方必须自愿交易才行。但是,赵白石却仗着自己县令的身份,强行将周莹判给了吴聘,不得不说,这有是失他县令的公平,也是对合同法的蔑视。
四、赵白石宴请泾阳商人
赵白石宴请泾阳商人,并要求他们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我更是费解。
灾民为患,赈灾不就是政府的职责嘛,为什么要强行将政府的职责摊派在商人身上,商人包括普通百姓,都给政府纳税,但是出现灾情了,却依旧要求民众为政府的不作为买单,这样的政府,这样的掌权者,让人感叹无奈。
五、赵白石寻找沈月生之死的线索
沈月生死的蹊跷,作为县令,赵白石其实是一直在努力查案,这点不容置疑,他查到了吴家管家老杨提了一袋子东西藏起来。并顺藤摸瓜找到了这袋假血竭。
其一,赵白石在没有任何搜捕令的情况下,破了老杨的旧宅家门,并找到了血竭,这算不算知法犯法?
其二,赵白石拿走了那袋假的血竭,但是就算是他在老杨家里找到的,如何证明这是老杨从吴家东院拿出来的呢?
其三,赵白石如何证明,这假的血竭是他从老杨家里搜到的呢?可有其他人为他作证?如果赵白石不够公证,是栽赃吴家东院呢?
其四,就算证明了假血竭是从老杨家里拿的,又证明了老杨是从吴家东院拿出来的。又如何证明这假血竭就时均需膏药的原料呢?仅仅凭借袋子上的“军用”二字吗?况且,袋子上印的还是古月胡药行的LOGO。
其实,什么都不是,只能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味是依靠主观认知来判案,对一个县令来说,多么可笑,对普通百姓来说,遇到这样的执法者,多么可悲。
所以,关于赵白石,从目前的剧情来看,他不能算是个坏人,但是,他却不是一个好的县令,不是一个好的执法者。
他固执、自我为中心,判断事情凭借主观认知,不尊重客观证据,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最后,庆幸我们生活在现代,庆幸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
目前周莹只是刚嫁入吴家东院,经商的才能略有显现,重头戏估计还在后边。我今天想说的,是前十几集里面关于泾阳县令赵白石和他的价值观。
我没有仔细研究过清朝的刑法民法制度。只是从电视剧中看到的简单说下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沈月生的死
沈月生死在吴家库房,县令赵白石查看了现场以后,将吴聘带走审问,然后又放了。放人的理由是他觉得吴聘没有杀人的理由、并且按照惯性思维觉得,如果是吴聘杀人,那么怎么可能选择在自家库房。他觉得,这现象违背了他的常规认知。
我们观众都知道,吴聘没有杀人,也觉得赵白石应该放了吴聘,但是放人的理由不应该是他所认为的如果吴聘是凶手,不应该选择在自己家。而是因为,说吴聘杀人,没有证据。任何时候,任何形式的犯罪,要想定罪,必须是人赃俱获。说吴聘杀沈月生,一没有人证、二没有物证,且吴聘没有杀人的动机。所以,这个理由放人,才是依法判案。
二、关于沈星移殴打吴聘
沈星移’殴打了吴聘,导致吴聘昏迷,但是并没有留下确凿的证据。赵白石抓捕沈星移归案,依据无非是:一、吴聘家丁口中说听到打人的人说了 “二少爷”、二是沈星移胳膊上的咬痕(但是沈星移已经很聪明的将咬痕烧掉)、三是根据他的主观个人认知觉得沈家和吴家有仇,沈星移有一定的打人动机。
但是上述三点,均不构成客观事实,细究的话,一,吴聘家丁的口供是否具有可参考性;二、沈星移已经销毁了咬痕证据,且赵白石无法证明这个被烧毁的咬痕证据就是吴家家丁咬的;三,赵白石的个人主观认知,并不代表客观事实,他的个人认知不应该因为他是县令的身份而影响判案。
但是,赵白石一口咬定沈星移的故意打人事实,在人证物证均不齐全的前提下,强行扣留了沈星移,并企图通过拷打来摧毁他的意志,强迫他招供。
我不是沈星移粉,也不是吴聘粉,沈星移殴打吴聘,是应该被惩罚,但是不应该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强行关押在牢房,并被严刑拷问。在公堂之上,沈四海质问赵白石,没有人证物证,为何还要扣押沈星移,赵白石答:我会让他招供的。想想,人治社会非法制社会是多么恐怖,遇上了一个如此不尊重证据的法官,对百姓来说是多么可悲的事情。
当然,我们知道赵白石的直觉是对的,但是不代表他这样做是法律允许的。沈星移的事情,他的直觉对了,那么其他的案件呢?他如何保证他的每一次直觉都对,他如何保证,他的执法棍下,没有被屈打成招的冤魂。
三、关于沈星移状告吴聘拐卖丫头的案件
在现代社会,买卖人口当然是违法的。沈星移和周莹的人口买卖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清朝末年的法律,他们认可人口的买卖合法。此为讨论的前提。
沈星移拿着周莹的卖身契,状告吴聘拐卖丫头。但是赵白石最后却把周莹判给了吴聘。我实在是费解。从法律角度来说,沈星移拥有周莹的卖身契,也就是认为周莹是沈星移的私产,并且,买卖双方必须自愿交易才行。但是,赵白石却仗着自己县令的身份,强行将周莹判给了吴聘,不得不说,这有是失他县令的公平,也是对合同法的蔑视。
四、赵白石宴请泾阳商人
赵白石宴请泾阳商人,并要求他们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我更是费解。
灾民为患,赈灾不就是政府的职责嘛,为什么要强行将政府的职责摊派在商人身上,商人包括普通百姓,都给政府纳税,但是出现灾情了,却依旧要求民众为政府的不作为买单,这样的政府,这样的掌权者,让人感叹无奈。
五、赵白石寻找沈月生之死的线索
沈月生死的蹊跷,作为县令,赵白石其实是一直在努力查案,这点不容置疑,他查到了吴家管家老杨提了一袋子东西藏起来。并顺藤摸瓜找到了这袋假血竭。
其一,赵白石在没有任何搜捕令的情况下,破了老杨的旧宅家门,并找到了血竭,这算不算知法犯法?
其二,赵白石拿走了那袋假的血竭,但是就算是他在老杨家里找到的,如何证明这是老杨从吴家东院拿出来的呢?
其三,赵白石如何证明,这假的血竭是他从老杨家里搜到的呢?可有其他人为他作证?如果赵白石不够公证,是栽赃吴家东院呢?
其四,就算证明了假血竭是从老杨家里拿的,又证明了老杨是从吴家东院拿出来的。又如何证明这假血竭就时均需膏药的原料呢?仅仅凭借袋子上的“军用”二字吗?况且,袋子上印的还是古月胡药行的LOGO。
其实,什么都不是,只能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味是依靠主观认知来判案,对一个县令来说,多么可笑,对普通百姓来说,遇到这样的执法者,多么可悲。
所以,关于赵白石,从目前的剧情来看,他不能算是个坏人,但是,他却不是一个好的县令,不是一个好的执法者。
他固执、自我为中心,判断事情凭借主观认知,不尊重客观证据,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最后,庆幸我们生活在现代,庆幸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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