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式犯罪
这篇影评可能有剧透
繁华的都市中伫立着高楼大厦,阳光照射后反射出耀眼的光。在光照不到的地方隐藏着一个城市的黑暗面,它很大,需要数不尽的为了正义奉献终生的人前仆后继。他们点燃了自己,用最后的能量发出了一片片微弱的光,尽自己所能缩小着黑暗。终有一天,光会驱散所有黑暗。而那些奋不顾身的人,也会永远追逐正义
首先对整部电影做一个小小的评价
1.身为一个在原著中堪称级别的警察方木,在电影中没有展现出任何逻辑推理过程。对凶手的锁定也是在凶手给的提示中完成的。他自信的说出罗卡定律 “凡是发生过的事情,一定会留下痕迹”。但并没有任何运用的过程。就好像是为了秀知识在秀知识。
2.审判的对象,凶手身为“城市之光”,致力于用自己的方式审判法律没有审判的恶人,那么针对廖亚凡的作案就变得格外的怪异,不符合一个从小就有阴影励志成为城市之光的一个犯罪分子的身份。编剧好像是为了让方木爆发而找的一个契机,有些牵强。
关于最终的定罪方式
最终的定罪方式是诱导式犯罪。我对诱导式犯罪的方式很是质疑,如果方木最终被杀,那么凶手的最后一次犯罪,是他在计划中应该实施的犯罪吗,又该如何定罪呢?在一个犯罪分子接受法院的审判之前,他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更何况是在警方毫无证据的情况下。那么,用一个可以激发罪犯犯罪欲望的事情来激怒犯罪分子,诱使他进行犯罪,是否正义,是否符合法律?
我举一个例子,一个小偷在实施了两次入室偷窃后决定不再下手。警方锁定了他是犯罪分子,但是小偷的犯罪现场清理的很彻底,警方没有证据控告他,然后决定在小偷日常生活的必经之路上放一辆没有锁的自行车,小偷骑走了,警方把他当场抓获,由此定罪。小偷在心理防线崩溃后主动承认了前两次的罪行,那么在向检察院进行公诉的报告中,是否应该加入最后一次的犯罪?是否正义?由此延伸,方木的最后一次激怒罪犯,诱使他心理防线崩溃,是否在法律上成立?
在电影的角度上,这样的最终对决可能更符合观众的想法。但是在法律的角度上,或者说从电影立意的角度上,这是否也是利用了观众产生的舆论风暴去左右了一场本该正义的审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