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表达与坚持
这篇影评可能有剧透
看完《大卫戈尔的一生》,这部悬疑烧脑电影反而让我思考起了人的表达权和他们为了自己的理想所能做的事情。
大卫戈尔是大学教授,同时也是反对死刑组织里、的要员。被爱而不得的女学生诬告,妻离子散、名誉尽毁。他的女同事,同时也是反对死刑组织要员康斯坦斯离奇死亡,康斯坦斯体内有戈尔的精液,闷死康斯坦斯的袋子上有大卫戈尔的指纹。
戈尔被捕入狱并判死刑,在行刑前三天,他和女记者贝西讲述了当年的事。贝西找出了当年的真相,原来戈尔是被冤枉的,但是还是没有赶上戈尔的行刑。
事后贝西收到录像带,从录像带中得知,戈尔和康斯坦斯自导自演了一场骗局,身患癌症的康斯坦斯自杀,但是死前和戈尔发生性行为,并且戈尔把指纹印在使康斯坦斯窒息的塑料袋上。这一切都被录像机记录下来,等到戈尔被处以死刑后再公之于众,以此来证明死刑的不合理,使得无辜的人丧命。
影片不仅是对于观众智商的拷问,更是对与人性的拷问。
我们应该表达什么?应该怎么坚持我们表达的东西?
在看电影的时候,有一段情节是戈尔与德州州长在电视节目里争论是否废除死刑,弹幕上面飘过一句话“这在天朝是要被请出喝茶的”,我不禁哑然失笑。但是笑过以后,又在想,是啊,大家对与什么行为是否被请去喝茶都有明确的概念。几辈人的观念积累下来,给后代们划出了一个安全区,在这个区内的行为是安全的,我们可以自由施展空间,但是在这个区外,是要被请去喝茶的。
安全区存在的一个后果就是,民众参政议政的意识都不强。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召开,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张反对票于1988年的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投出。历经了整整34年!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大代表才能参与的,他们投赞成与反对票是他们开始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了。但是普通的民众呢?
记得当年还是广东卷,政治教材里面有居民参政议政的内容。在没有学习章节内容之前,我不知道居民可以通过这些方式参与社区或者城市建设。学习之后,询问身边的亲戚朋友或者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叔叔阿姨们,很多人多都是不知道某些方式,或者只是听说过。
政府管理城市,修建道路、公园,修缮基础设施,引导经济发展,一般不犯大错;民众安居乐业,他们生活在这个城市,虽然偶尔对市政建设有些不满意,但是习惯了也就过去了,只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
两方相安无事,看起来似乎很好。
但是这样真的很好吗?居民们生活在这个城市,他们不是这个城市的主人,哪里要修路、哪里要搭桥、哪里要起楼,他们都是被告知者,被政府告知,而不是去告知政府他们想要什么样的城市建设。
记得大学的讲师曾经讲过美国的社区政治,讲师曾在美国伯克利大学求学,周末的时候会去参加社区内由市长主持的听证会,居民们在听证会上踊跃发言,遇到不赞同的事会辩论,捍卫自己的观点,用自己的观点说服他人。
很多人对于这种氛围可能很熟悉,的确,这就像是我们大学的讨论小组。大家对于一个老师给出的议题进行辩论,各持己见,然后希望说服其他的组员同意自己的观点。城市的听证会也是一个讨论组,只不过这个讨论组囊括的成员范围更广,讨论是非强迫性的,讨论的议题是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城市建设,这与大学的讨论小组大体上是不同的。
没有了“作业”这个枷锁,大家都不怎么想参加听证会,换言之,是对自己生活的整座城市无感。他们想的是:我无所谓,只要不要损害到我的利益就好了。这样的后果是,听证会等居民参政议政的方式只能存在于教材中。现实生活中很少人会主动参加、主动关心城市建设,导致最后流于形式。
一方面是居民对于生活的城市无感,缺乏责任感,所以不去表达。
另外一方面是想要表达的人无法顺利地行使表达权。
人们对于“表达自由”的边界在哪里似乎没有概念。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不受⼲涉的自由, 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论、出版、集会、结社、游⾏、示威的自由。
这是对于表达自由的基本规定,有发表主张和意见的自由不代表可以任意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就连某名留学生说可以呼吸到自由的美国也不是能直言无讳的。例如,在洛杉矶国际机场处挂着“请勿开玩笑”的警示牌,如果有人在机场说hi jack(你好杰克)会依法被逮捕到法办,因为hi jack和hijack(劫机)同音。
表达自由有边界,这个要牢记在心。
但是在边界内,我们又可以实行多少表达自由呢?
说不准,就拿游行示威自由来举例吧。
知乎上说,从建国到现在,被警方批准的游行示威只有一次——南斯拉夫大使馆遭轰炸时的举国游行;当然也有没有被警方批准的游行,比如说钓鱼岛事件时的举国游行等等。
关于中国游行的观点,推荐大家看一篇文章,刘仁文的《尽量批准合法游行,有利引导公民理性》我想说的,和文章的观点差不多。
在这里贴一小段。
社会是一个需要释放喜怒哀乐的系统,集会游行示威作为一种意见表达,有时其本身就是目的。集会游行示威所释放出来的,也不一定都是怨气,有时还是喜气。释放有助于这个社会在动态中保持和谐和平衡。如果我们的明规则不允许集会游行示威正大光明地举行,则潜规则就会滋长。再者,如果一个社会不能让集会游行示威成为公众意见的表达方式和情绪的发泄渠道,那么就会积压到一定的时候由某种偶发事件引发爆炸。显然,这两者都是我们需要去防范的。
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content/37236
大卫戈尔是大学教授,同时也是反对死刑组织里、的要员。被爱而不得的女学生诬告,妻离子散、名誉尽毁。他的女同事,同时也是反对死刑组织要员康斯坦斯离奇死亡,康斯坦斯体内有戈尔的精液,闷死康斯坦斯的袋子上有大卫戈尔的指纹。
戈尔被捕入狱并判死刑,在行刑前三天,他和女记者贝西讲述了当年的事。贝西找出了当年的真相,原来戈尔是被冤枉的,但是还是没有赶上戈尔的行刑。
事后贝西收到录像带,从录像带中得知,戈尔和康斯坦斯自导自演了一场骗局,身患癌症的康斯坦斯自杀,但是死前和戈尔发生性行为,并且戈尔把指纹印在使康斯坦斯窒息的塑料袋上。这一切都被录像机记录下来,等到戈尔被处以死刑后再公之于众,以此来证明死刑的不合理,使得无辜的人丧命。
影片不仅是对于观众智商的拷问,更是对与人性的拷问。
我们应该表达什么?应该怎么坚持我们表达的东西?
在看电影的时候,有一段情节是戈尔与德州州长在电视节目里争论是否废除死刑,弹幕上面飘过一句话“这在天朝是要被请出喝茶的”,我不禁哑然失笑。但是笑过以后,又在想,是啊,大家对与什么行为是否被请去喝茶都有明确的概念。几辈人的观念积累下来,给后代们划出了一个安全区,在这个区内的行为是安全的,我们可以自由施展空间,但是在这个区外,是要被请去喝茶的。
安全区存在的一个后果就是,民众参政议政的意识都不强。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召开,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张反对票于1988年的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投出。历经了整整34年!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大代表才能参与的,他们投赞成与反对票是他们开始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了。但是普通的民众呢?
记得当年还是广东卷,政治教材里面有居民参政议政的内容。在没有学习章节内容之前,我不知道居民可以通过这些方式参与社区或者城市建设。学习之后,询问身边的亲戚朋友或者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叔叔阿姨们,很多人多都是不知道某些方式,或者只是听说过。
政府管理城市,修建道路、公园,修缮基础设施,引导经济发展,一般不犯大错;民众安居乐业,他们生活在这个城市,虽然偶尔对市政建设有些不满意,但是习惯了也就过去了,只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
两方相安无事,看起来似乎很好。
但是这样真的很好吗?居民们生活在这个城市,他们不是这个城市的主人,哪里要修路、哪里要搭桥、哪里要起楼,他们都是被告知者,被政府告知,而不是去告知政府他们想要什么样的城市建设。
记得大学的讲师曾经讲过美国的社区政治,讲师曾在美国伯克利大学求学,周末的时候会去参加社区内由市长主持的听证会,居民们在听证会上踊跃发言,遇到不赞同的事会辩论,捍卫自己的观点,用自己的观点说服他人。
很多人对于这种氛围可能很熟悉,的确,这就像是我们大学的讨论小组。大家对于一个老师给出的议题进行辩论,各持己见,然后希望说服其他的组员同意自己的观点。城市的听证会也是一个讨论组,只不过这个讨论组囊括的成员范围更广,讨论是非强迫性的,讨论的议题是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城市建设,这与大学的讨论小组大体上是不同的。
没有了“作业”这个枷锁,大家都不怎么想参加听证会,换言之,是对自己生活的整座城市无感。他们想的是:我无所谓,只要不要损害到我的利益就好了。这样的后果是,听证会等居民参政议政的方式只能存在于教材中。现实生活中很少人会主动参加、主动关心城市建设,导致最后流于形式。
一方面是居民对于生活的城市无感,缺乏责任感,所以不去表达。
另外一方面是想要表达的人无法顺利地行使表达权。
人们对于“表达自由”的边界在哪里似乎没有概念。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不受⼲涉的自由, 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论、出版、集会、结社、游⾏、示威的自由。
这是对于表达自由的基本规定,有发表主张和意见的自由不代表可以任意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就连某名留学生说可以呼吸到自由的美国也不是能直言无讳的。例如,在洛杉矶国际机场处挂着“请勿开玩笑”的警示牌,如果有人在机场说hi jack(你好杰克)会依法被逮捕到法办,因为hi jack和hijack(劫机)同音。
表达自由有边界,这个要牢记在心。
但是在边界内,我们又可以实行多少表达自由呢?
说不准,就拿游行示威自由来举例吧。
知乎上说,从建国到现在,被警方批准的游行示威只有一次——南斯拉夫大使馆遭轰炸时的举国游行;当然也有没有被警方批准的游行,比如说钓鱼岛事件时的举国游行等等。
关于中国游行的观点,推荐大家看一篇文章,刘仁文的《尽量批准合法游行,有利引导公民理性》我想说的,和文章的观点差不多。
在这里贴一小段。
社会是一个需要释放喜怒哀乐的系统,集会游行示威作为一种意见表达,有时其本身就是目的。集会游行示威所释放出来的,也不一定都是怨气,有时还是喜气。释放有助于这个社会在动态中保持和谐和平衡。如果我们的明规则不允许集会游行示威正大光明地举行,则潜规则就会滋长。再者,如果一个社会不能让集会游行示威成为公众意见的表达方式和情绪的发泄渠道,那么就会积压到一定的时候由某种偶发事件引发爆炸。显然,这两者都是我们需要去防范的。
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content/37236
© 本文版权归作者 半边宇宙 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