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
我知道那个年轻人是因为他父亲长期虐待他和母亲,杀死父亲情有可原。
可是,即使如此,他也是杀人了的。(虽然证据显示有可能是别人杀的)。
我想知道,像美国、香港,他们的那种司法体系,陪审团的意见真的会起决定性作用吗?直接当庭释放。
咱们国家也有陪审团吗?是如何操作的?
我总觉得陪审团不大适合我们国家的情况,一旦采用,陪审团肯定会被收买。
请教懂法律的同学,关于第三集的弑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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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是没有陪审团的,毕竟陪审团这种高监督、高民主的制度一来需要大量的经费,二来我国的司法都无法保证独立于行政权,目前来说根本不符合中国国情啊,貌似中国只有陪审员但是作用和陪审团不一样的
HK的陪审团源于英国,不过和英美貌似也不太一样,具体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太清楚,比如美剧里的陪审团是12个,但是我见真相里的陪审团只有7个
陪审团制度其实我觉得只适合比较发达的地区,大陆地区差异太大,不太可能做到陪审团的独立。而且陪审团制度只存在于英美法系当中。
第三集当中其实你仔细看并不能说明他杀了人,因为事实是 真的有两滩新旧程度不一样的血迹,不能排除他被打晕后醒过来发生了别的意外,比如他自己踩到了滑板摔了一跤,在排除一切合理疑点的情况下 当然他儿子的谋杀罪名不成立了。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嗯啊,类似于怒火街头里那个不小心杀死自己妹妹的那个哥哥这件案子。
好像只要有证据指向第二个嫌疑人(即使这个嫌疑人不存在或者是受害者自己),那么第一嫌疑人就可以无罪释放。
唉,当时宣布男孩当庭释放时,我心里感慨了一句:法治社会呀。
中國屬於大陸法體系,香港屬於英美法體系,對於陪審團跟法官重視程度,作用是不同的
中国大陆是没有陪审团的,毕竟陪审团这种高监督、高民主的制度一来需要大量的经费,二来我国的司法都无法保证独立于行政权,目前来说根本不符合中国国情啊,貌似中国只有陪审员但是作用和陪审团不一样的
HK的陪审团源于英国,不过和英美貌似也不太一样,具体我不是学法律的也不太清楚,比如美剧里的陪审团是12个,但是我见真相里的陪审团只有7个
陪审团制度其实我觉得只适合比较发达的地区,大陆地区差异太大,不太可能做到陪审团的独立。而且陪审团制度只存在于英美法系当中。
第三集当中其实你仔细看并不能说明他杀了人,因为事实是 真的有两滩新旧程度不一样的血迹,不能排除他被打晕后醒过来发生了别的意外,比如他自己踩到了滑板摔了一跤,在排除一切合理疑点的情况下 当然他儿子的谋杀罪名不成立了。
嗯啊,类似于怒火街头里那个不小心杀死自己妹妹的那个哥哥这件案子。
好像只要有证据指向第二个嫌疑人(即使这个嫌疑人不存在或者是受害者自己),那么第一嫌疑人就可以无罪释放。
唉,当时宣布男孩当庭释放时,我心里感慨了一句:法治社会呀。
陪审团做实事认定 法官做法律认定 法官是根据陪审团做出的实事认定来进行裁判的 所以陪审团真的很重要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中國屬於大陸法體系,香港屬於英美法體系,對於陪審團跟法官重視程度,作用是不同的
其实我也有疑惑 就是故意杀人或误杀罪名不成立 但故意伤人是成立的吧 当庭释放好像有点。。
但是控方是指控他故意杀人又没有指控他故意伤人
在美国、英国、日本、香港,陪审团的意见可以会到决定性作用。陪审团做事实裁定,有罪或者无罪,法官只负责最后。的法律裁量。建议可以看看《十二怒汉》和《失控的陪审团》以及日剧《魔女审判》。
谢ls
香港是繼承英美體系,實行common law,即普通法。法官判決會根據以往的案例即precedent,遵循先例原則。民事一般為六名陪審,刑事十二名,法官會為陪審給予適當裁決指導,甄選陪審員的一系列條件也保證審案的公正性。刑事舉證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民事則為相對可能性衡量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y。司法體系獨立於行政、立法,不受干擾。我以前老師也有被法庭傳召,法律是人人參與、人人平等。
谢ls的贴,学习了。
人人平等,我小时候真的以为人人平等。法律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才会有意义。或者说,我觉得法律就是为了平等而存在的,没有人可以剥夺无辜者的生命,没有人可以盗窃别人的合法财产,没有人可以欺骗一个诚实的人,没有人可以非法占用国家财产。。。法律就是为了消除这些现象而存在。
但是法律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或者说,法律是既得利益者意志的体现。
“但是法律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或者说,法律是既得利益者意志的体现。”是前苏联、政治书上最烂俗最肤浅的解释了。先忘了它吧。
从小就被这么灌输的。。。= =||
法律是统治阶级用来巩固统治地位的工具这一点没有错。而平等,不是法律建立在人人平等上,而是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甚至,连后面的这个平等也是要加引号的平等。
我国是采用人民陪审员陪审,具体制度LZ可以自己查一下。至于作用,见仁见智。其实陪审是和法官的作用联系在一起的,在法官的地位和庭审中起到的作用这个问题上,两大法系的看法很不同,自然陪审制度在两个法系下的配置也会很不一样。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下,陪审团被收买以及防止的讨论也有很多,比如律师会利用挑选陪审员的机会,事前了解进行模拟等等来达到对己方利益最大化。这个还是合法的范畴。也有人会认为陪审团不是专业人士,像真相里为了早点达成一致墙头草或者带有主观偏见等等都会影响判断---当然这点也会被辩方律师的挑选而制约减小。总之,陪审制度不是一个独立的简单的问题,它和整个审判程序息息相关。LZ有兴趣的话可以找找程序法方面的书来看看整个司法体系,或者从虽然不是太靠谱的一部美剧Justice里得到些感性认识。
不可以,这个应该是大陆也一样。“双重危险原则”,禁止同一件事对同一个人第二次进行刑事起诉。这个原则一般有法律的国家都有。
这个案子就“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下一个跟少女发生性行为的案子,明明有可能是第三个人跟少女发生关系,法官居然可以凭个人推测判有罪,真是迷之“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前两天刚看一个新闻,就是这种案子,男生把他爹杀了,最后那个男生好像被判了11年,他母亲好像是帮忙还是什么罪名来着,也判了,但是缓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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